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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文: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

作者:LAN 发布时间:

五部门联合发文: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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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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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也强调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

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

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机构,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同时,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明确,在会计机构设置上,考虑到不同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相应要求,避免“一刀切”。原则上要求培训机构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对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确保行业健康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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