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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近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资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制度衔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一条。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和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老龄化程度也有着显著的差异。而且,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也不尽相同。这意味着城乡养老服务的基础条件明显不同,不论是需求侧还是供给侧都有差别,进而要求在政策支持上也应差异化。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开放性是《办法》特点之一。《办法》规定,凡具有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沙市户籍人员可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在三沙市以外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另外,在海南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法》规定,海南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要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查询、审计、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从主管部门层面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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