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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名单管理、惩戒实施、名单移出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明确, 养老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具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由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其列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以及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担任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方面实行限制。9种情形具体为:
存在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
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参加年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办法》自2023年10月起施行,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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