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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为5部分28条。
根据《办法》,通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同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不作为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管理、群众认可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的具体拟定办法由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
根据《办法》,征收土地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即先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后申请土地征收。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土地报批前,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并足额拨付至市、县政府确定的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预存账户的管理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市、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测算政府补贴资金,及时提供征地相关数据、文件等资料。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等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款的具体征缴流程,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养老保险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信访维稳和舆情处置等工作。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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