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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

作者:FYQ 发布时间: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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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方式灵活,最低起投金额、追加金额低,可趸交、年交、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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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金融监管总局10月25日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范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一种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方式灵活,最低起投金额、追加金额低,可趸交、年交、月交。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要求保险公司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试点,参与试点的公司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家机构。

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从业务经营条件来看,《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设定的资本充足性等条件要求属于行业内“最严格的一档”,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近似。

《通知》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从可以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数量来看,上述业内人士预计,行业约有三分之一(30多家)保险机构能够满足《通知》要求的开展业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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