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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截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作者:麦乐迪 发布时间:

11月27日截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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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都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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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ixabay

芥末堆文  日前,农业农村部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

该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促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其中,意见稿中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等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的质量安全标识。

意见稿还划分等类,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都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在生产主体开具方面,意见稿表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结果,在农产品产地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其中,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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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主体收取开具方面,具体包括,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二、对于收购大批量带包装农产品的,同一批次的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以上三种情况,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

与此同时,意见稿表示,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驻平台的农产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并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

另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在其首页或产品销售页显著位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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