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Pixabay
芥末堆文 11月1日,《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青海省乡村振兴领域的立法空白,是‘三农’领域一部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全文共计九章76条。
《条例》的出台,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目标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等要素,是青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律依据,将对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具体而言,《条例》对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组织建设、人才支撑、城乡融合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为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农牧区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结合青海省乡村产业发展基础、优势和潜力,同时依托打造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合理优化乡村产业发展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还对推进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住房安全等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设置人才振兴和保障监督两章,对保障乡村振兴资金、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用地保障、加强金融支持、优化行政审批、加强人才振兴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推动“人、地、钱”等关键要素供给有力有效,完善要素保障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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