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构建区域开放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要点中,包括对教育培训市场的管理。
原文:
建立健全本市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修订《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深入实施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制度。探索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打造教育培训服务业高地。
链接: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补充规定(节选)
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由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各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办学或开展培训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学杂费收缴、存取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公司企业按要求开设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依法使用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学杂费资金的缴存和收支管理。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培训经营活动学杂费收费总额的10%,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新开办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为其注册资本金额的10%。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为分公司上年度培训经营活动学杂费收费总额的10%,且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新开办分公司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为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学杂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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