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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学前教育:鼓励在编和非在编教师实行同岗同酬

作者:田园 发布时间:

南京学前教育:鼓励在编和非在编教师实行同岗同酬

作者:田园 发布时间:

摘要:近日,南京市下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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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芥末堆2月27日文,近日,南京市下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规划布局建设上,要求每1万常住人口原则上按不少于12个班、生源密集区域可按15个班左右配建适度规模幼儿园;在教师队伍建设上,鼓励有条件的区教办园在编和非在编教师实行同岗同酬;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坚持以公办为主,从2019年起,凡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幼儿园不得申报省市优质园和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项目。以下是具体内容:

加强规划布局建设

《意见》提出,各区要综合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城镇化建设、无证园治理、标准班额办园等因素,精准测算学龄人口数量,每1万常住人口原则上按不少于12个班、生源密集区域可按15个班左右配建适度规模幼儿园。

同时,按片区合理布局和发展各级各类幼儿园,增加幼儿学位总量、普惠性学位和优质学位数量供给并逐步实现充足、均衡。对早期开发建设无配套幼儿园的居民小区,采取寻求周边空余地块配建、利用闲置资源改建、与新规划小区拼盘建设等方式,加快建设满足需求规模的幼儿园。

此外,各区政府加强本地区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建设。凡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与首期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要求,加强幼儿园用地管理,2011年以后城镇小区和农村新配套建设幼儿园,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园或民办惠民园;对于未按要求举办的,由各区收回并转办公办园或民办惠民园。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意见》提出,要扩大师资供给规模。重点依托在宁高校,扩大南京生源本、专科幼儿教师培养规模。继续实行学前教育师范生定向培养制度,着力提高农村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

在教师待遇上,要落实《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逐步提高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2018年底前出台具体办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缺编教师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区教办园在编和非在编教师实行同岗同酬。依法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全市集体园、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应不低于教办园在编教师工资。部门、单位和集体办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园教师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同时,要全面落实幼儿园保教人员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工作的在岗在职教师实行政府奖励,鼓励为农村幼儿教师提供廉租房、集体宿舍等租住房或发放租房补贴。集体园教师工资保障,主城区由区政府负责,其他区由区政府和街镇共同负责;属地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办园、民办惠民园教师工资增长;其他民办园教师工资增长由办学主体负责。对教师收入水平未能按期达标的区、街镇降低或取消上级财政奖补资金。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新建幼儿园148所,幼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公办园就读幼儿不低于70%,公办和民办惠民园就读幼儿主城区不低于85%、其他区不低于90%,省市优质园就读幼儿不低于90%,无证园清理整顿全面完成。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意见》提出,要坚持公办为主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居民区新配建幼儿园以公办为主。鼓励公办园比例较低的区通过回收、回购民办园等方式扩大公办园总量。公办园就读幼儿比例、在公办园和民办惠民园就读幼儿比例未达市定标准的区,公共资源兴办的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和民办惠民幼儿园。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制度,新开办幼儿园须在开园前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尚未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须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记设立工作。从2019年起,凡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幼儿园不得申报省市优质园和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项目。

此外,要促进幼儿园均衡发展。鼓励优质名园通过举办新园、集团化办园和托管弱园等方式扩大规模,提高优质资源覆盖面,对举办或托管新园较多的公办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增加编制或增加编外管理人员,财政安排相关经费。在幼儿园课程基地、课程游戏化、园长和教师培训基地等项目建设中,强化园际帮扶,注重向农村幼儿园倾斜,充分发挥优质资源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依法保障民办园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要求。逐步将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办园、教师专业发展等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安全管理上,要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无证园专项行动”。各区政府制定本地区无证园的清理整顿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上,《意见》指出,要加大学前教育专项奖补经费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前教育“增量工程”及重点任务所需资金。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公办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提高到800元,民办惠民幼儿园参照执行。建立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办和民办惠民幼儿园办学经费财政补助制度,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外的集体园、部门和单位办园、民办惠民幼儿园年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含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2000元,市区原则上按3:7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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