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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就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等方面做出调整,意见反馈截止至5月20日。文件公布以后,由于担心VIE架构的运作,国内投资者的情绪略受影响。但是,法国巴黎银行董事朱泉星也表示,海外投资者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实施条例没有影响到VIE架构,因此,海外投资者并没太受到影响。
紧接着,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至此,全国已有15个省市先后公布了民促法实施意见。那么,民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地方配套文件的未来影响如何?
近一半省市没有明确规定
相同:15个省市的税收均符合,“非营利学校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企业及个人捐赠享受所得税优惠”三大方面。但是,有关税收的进一步详细规定,有近一半的省市没有明确提出。
不同:对于民办教育企业而言,一般的税收包括,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增值税等,具体税收规定不同表现在:
(1)在所得税方面,辽宁提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接受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还对同时对技术转让收入提供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海南省提出“学校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则对企业和个人提出了不同的规定:对支持教育事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而言,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抵扣;12%以外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3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捐赠,按规定则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2)在土地房产税方面,陕西、安徽都提到出资人如以不动产办学免除不动产过户费;江苏省免征契税。
(3)在增值税方面,只有4省提到且均免征。而且辽宁、海南、江苏三省都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对照4月20日教育部公布的实施条例 有关税收的规定来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税务部发布的有关公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来看,非营利学校的非营业收入可以获得所得税的免征资格,而营利性学校则有可能会按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享优惠
相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简单概括就是,非营利性质无偿用地,营利性质有偿用地。
不同:15个省市中,只有广东省明确提出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只有广东省在用地政策方面与“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最为吻合,只不过实施条例中更加明确了民办学校获取土地的方式,以及租金的收取方式。
综合来看,非营利性学校仍然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营利性学校则采用“招拍挂、协议、租赁等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而且,大概率上原有的划拨土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会影响部分企业转设为营利性学校的欲望。
不过,因为“实施条例”中也提到土地对价可以享受适当优惠等,可以减少部分企业的一次性的开支。
只有3省全面放开收费自主定价
总体来看,各省在收费定价方面,表现出来的开放程度各不相同,只有云南、湖北、内蒙古三省全面放开收费自主定价。分类来看: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15个省市中,除了以上3个完全开放收费定价的省份以外,另有安徽、甘肃、天津、河南、海南、江苏、广东7个省份会逐步有序放开导收费。另有5个省份不仅具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比较严格,特别是辽宁、浙江、陕西三省,要求中小学学校收费政策都要求由政府定价。
因此,后续也不会完全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化调节,不过,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市场化调节,但是,可能还是要考虑一定社会影响。
6各省市明确提出具体措施
相同: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 年11 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1)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2)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不同:7省没有明确表态,另有8省提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湖北、浙江、上海、陕西、江苏、广东6个省市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时的补偿及奖励机制。
例如,广东省提出,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按“一校一策”补偿;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另外,湖北、江苏、上海等地的补偿奖励措施均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半以上的省市提出的过渡期在5年
15个省市中,只有辽宁、甘肃、湖北三省没有明确提到过渡期期限。以2016年11月7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为开始时间节点,一半以上的省市提出的过渡期在5年及以上,规定在2021年、2022年完成分类管理登记。最短的过渡期是湖北省,只有1-3年。广东省除了规定过渡期限以外,还明确提到,选择营利或者非营利性需要完成的具体事项等。
综合来看,首先,各省市推进实施细则的速度并没有那么快,另外,随着实施条例的出台,除了细化部分条款,让部分条文更具可操作性以外,还给其它未公布实施意见的省市带来一定的参考作用。
但是,由于“非营性”转“营利性”是否是一种长期的经营,暂时还不能下结论,这也造成民办教育的上市之路颇为艰难,尤其在A股。
加上2月证监会规定,对于重组上市类交易,在IPO被否决后,至少需要运营3年才能筹划重组上市。因此,未来有意愿独立在A股IPO的公司会被进一步削弱,转而投向海外市场或者被并购。
本文转自iEDU投资人俱乐部,作者范敏,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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