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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管校聘”制度模式创新之下,我国政府正在极力推行的教师定期轮岗制度。该制度具有扩大教师流动、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化解制度矛盾等的潜在优势。操太圣等人在《“县管校聘”模式下的轮岗教师管理审思》一文中,通过对轮岗教师政策的目标及其手段的分析,揭示了其背后的理论假设,并指出了该政策的改进的方向。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多次出台有关教育改革和促进教育资源合理分配的政策文件。这说明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城乡教育失衡的结构性问题,并试图将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作为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教育部正在逐渐将校长教师轮岗制度常态化,希望通过教师的定期流动,给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输入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推动薄弱学校的自我更新,提升其教育质量,最终缩小区域范围内城乡学校教育之间的差距,达到教育均衡的基本目标。
在教师轮岗政策目标明确后,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推动管理实践的变革。具体手段是通过示范区的建立,实行教师“无校籍”管理,将原本归属于学校的教师关系,归于县级教委。由示范区中心教育主管部门与教职工签订人事聘用合同,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岗位管理合同,变人才的单位所有制为区域共享机制,从而解决教师的“人才身份”归谁管的问题,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的转变。
但从各地颁布的政策文件来看,人们对“县管校聘”模式下教师与系统的关系的认识还存在明显的差异。有的地方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与教师签订招聘合同,然后把教师分派到辖区内中小学去;有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教师管理机构与教师签订人事聘用合同,这个机构可能是实体也可能是虚拟的;还有地方规定,“中小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似乎没有抓住新政策的要点。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在面对新做法与现行政策法规出现抵触时的不知所措。
但从政策合理性和政府践行教育公共服务的价值尺度层面来看,从“学校人”向“系统人”的转变还是体现了教育公共性的特质,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教育公平等价值观的坚守,并希望以此化解教师“县管校聘”制度创新所带来的与现有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寻找教师轮岗交流政策之理论基础的合理性。
然而,教师的流动是否真的实现上述目的,特别是那些骨干教师在流入学校能否真正发挥领导作用,产生组织变革的积极因子,答案并不确定。这就需要进一步思考这种“县管校聘”模式背后存在着的关于流动教师的假设:一是流动教师作为可调配的资源,二是该资源具有当然的使用价值,三是该价值的发挥是可以超脱情境的。操太圣等人认为教育具有公共性,因此,职业的教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也就是一种公共性服务活动,但并非教师自身是一种公共产品。同样,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将教师提供的专业服务通过资源优化的方式进行合理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考虑的应该是如何更大限度地激发教师提供更优质的专业服务,而非片面地将教师物质化为“资源”,因为这样就忽略了教师作为“人力资源”的独特性,即能动性和激发性。
教师轮岗交流制度中也暗含着对学校特别是流入学校的基本假设:一是学校是包括教师在内材料的累加,二是增加优质材料就可提高学校质量,三是此过程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调控来实现。为此,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相关政策,将教师流动与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考核的重点就在于教师是否有流动经历。但是,学校是一个具有发展功能的组织,是教师与学生共同体验、建构及实践沟通理性的场所,学校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文化、内涵和意义。在教师流动过程中,教师潜能的发挥是不能够超越具体情境的,在学校的文化氛围、管理理念、教学模式、学生水平及教学团队都发生变化的新环境中,流动教师是需要一段时间才有可能适应的。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县管校聘”模式对教师作为人力资源之本质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对公共性之服务维度的无能为力。鉴于公共性与个体性的不可分割,相关部门注重培养教师的公共精神势在必行,让教师成为具有变革能力和意识的能动力量,自觉地、主动地与教育行政部门携手,共同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操太圣等人结合上述分析,基于“公共性”视角,针对“县管校聘”政策背后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系统教师管理策略:首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教育公共性理念;其次,坚持整体性决策思维,形成共同治理机制;第三,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优化区域内师资结构;最后,尊重教师发展需求,聚焦学校内力提升。
介绍文献:操太圣,卢乃桂.“县管校聘”模式下的轮岗教师管理审思[J].教育研究,2018,39(02):58-63.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教育财政”。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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