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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二审稿公布,详细对比11处不同

作者:怡彭 发布时间: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二审稿公布,详细对比11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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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打回仅十天,二审稿就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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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条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月6日之前,社会民众可通过网络和信件的方式提出自己对修正案的意见。

在去年十二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在会议闭幕仅十天之后,全国人大就公布了“二审稿”。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有了较大变化:

  1. 在一审稿中,第五条第一款被修改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按照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在二审稿中,“登记为非盈利性法人或盈利性法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内容被删除。

  2. 在关键性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问题上,二审稿的表述稍有不同。在一审稿中的规定为“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而二审稿则变更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3. 二审稿对于收费的规定相比一审稿没有变化,但拆分为了两款。第一款:“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第二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4. 二审稿在第四十五条中,添加了政府对非营利学校扶持方式的有关内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5. 在第四十六条中,二审稿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做出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6. 对于一审稿没有提及的用地问题,二审稿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

  7. 同一审稿相同,在加入了对营利性学校的规定之后,二审稿删除了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相关规定。

  8. 在财务清偿方面,二审稿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

  9. 在现行法规中,“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后仍可限期责令整改、补办审批手续。而同一审稿相同,二审稿对这类行为的处理更加严厉,变为了责令停止办学、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由于修正案已对经营性民办学校做出了规定,同一审稿相同,二审稿删除了有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11.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还有一些对细节的修正:“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对于一审稿中争议较大的有关问题(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税收优惠政策),二审稿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而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正是“修正案草案”一审时被打回的原因。

同时,外界对“修法”的顾虑还有时间。一位民办教育办学人士曾对芥末堆表示,受二审“波折”的影响,很多市场化办学资源的“布局思路和步骤都不同了”。“如果法案最快后年才能提交(全国人大)表决,实施时间还要更长的话,企业做三年规划时都不会考虑这事了。”

然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仅十天,修正案二审稿就得以公布并开始了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流程,这一速度远超外界预期,也让我们对修正案的最终过审多了一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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