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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9月25日文 近日四川省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新民促法修法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营利与非营利属性的时间节点,给出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后终止时的补偿方案,并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要在2021年前完成登记手续
随着新民促法实施一年左右,各省份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也相继出台。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投资人较为关注的现存民办学校选择营利还是非营的期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补偿方案,分类扶持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等问题,不同省份的政策详细程度不一。
四川省近日公布的《实施意见》首先明确了现存民办学校的转设时间。按照规定,2016年11月7 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
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
据芥末堆统计20余省份的实施方案,绝大多数省份留给现存民办学校的过渡时间都在3-5年。其中部分省份还对民办学校的选择作出单向规定,即选择了非营利性后,就不能再转为营利性。比如贵州、湖北、河北、广西等明确规定,已经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农村民办普通中小学终止时,可考虑其办学成绩给予奖励
另一受到民办学校举办者分外关注的政策动向是,选择非营利性后,学校在终止时,如何给予补偿和奖励。无论是新民促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均未明确,政策制定权交给了各地方政府。
四川省的方案与其他省份基本类似,按照《实施意见》,现存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后终止时,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
另外,四川省还额外规定一条,针对农村举办的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特殊性制定相应政策,在其终止时,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举办者,可以考虑办学成绩给予奖励。具体补偿的比例并未明确。
地方补偿方案的模糊也一定程度反映出政策制定的难处。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现状不一,此前的地方政策差异较大,过渡期的设置也给了地方缓冲和研制具体方案的时间。
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学校,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税收优惠,四川省的《实施方案》中核心内容依据国务院《若干意见》中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民办学校分类扶持的财政政策,四川省的规定也是依照《若干意见》,与很多省份政策类似。核心内容是,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及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措施。
四川省还鼓励地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施基金激励奖补。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四川省还额外规定,对捐资办学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补助学校配套建设。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放开
除了分类扶持政策之外,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也是分类进行。四川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而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在芥末堆统计的20余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均放开,由学校自主确定。限制收费的多是非营利性学历教育,由政府指导定价,并逐渐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推行市场调节价。有些省份对非营利性学历教育的不同学段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开。
其中湖北、云南、江西三省在实施方案中未对民办学校的收费作出限制性规定,均是按照市场调节,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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