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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性侵“前科”的不得担任教职人员

作者: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

四川:有性侵“前科”的不得担任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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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大犯罪预防,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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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9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五部门会签并出台《关于做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工作 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有性侵“前科”的不得担任教职人员;教师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解决案件发现难问题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因其隐蔽性,打击难度较大。”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负责人陈王莉介绍。

据省检察院对2016年至2018年发生在我省的校园性侵案件进行清理发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校园性侵案件具有三方面特点:老师性侵学生案件偶有发生;小学生、留守儿童被性侵害比例较大;一人针对多人多次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占比大。

“打击此类犯罪最大的难点就是发现线索。有部分被侵害人到了怀孕甚至产子才被发现,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陈王莉介绍,《意见》因此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问题线索,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侵害学生的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学校还要建立教职员工不良行为举报机制,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校长信箱、悄悄话信箱、网络邮箱等方式及时发现受理相关问题,及时纠正教职员工不良行为。

针对小学生、留守儿童被性侵害比例较大的情况,《意见》规定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加大犯罪预防,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检察机关在梳理相关案件时还发现,同一犯罪行为人多次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针对这样的情况,《意见》确立了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学校要对拟招聘的教师、学校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保洁员等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开展入职审查,并对已招聘的上述人员开展全面筛查,若有“前科”,将不予聘用;公安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库,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入职查询工作。

“学校教职员工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很多,将有‘前科’的人排除在外,一定程度上能减少未成年被侵害的可能。”陈王莉表示。她同时指出,有些案件中,被侵害未成年人表现出自愿性,存在“非受害”意识;还有些案件的行为人本就是未成年人,这就需要各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

《意见》对各部门的教育引导职责作了规定,比如学校要将性生理、性心理、性健康、性保护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检察机关要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将预防不法侵害、防止校园欺凌暴力等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

本文转载自“四川在线”,记者任鸿,编辑何勇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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