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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11月23日文,教育部昨日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该征求意见共二十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学校可采取的惩戒措施,亦厘清了教师和学校各自拥有的责任和权利边界。
其中,教师可采取“学生罚站一节课或面壁反省”、“要求家长陪读”等惩戒手段,但不得使用“击打、刺扎”“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等方式。学校如要对学生采取严重惩戒措施,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厘清惩戒主体,适当时可要求罚站
《意见》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正当性: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具体至惩戒行为,《意见》把惩戒手段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类。
其中,一般惩戒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进行的当场教育惩戒”,手段包括: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较重惩戒措施,包括: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若有更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教师应提请学校采取措施进行教育惩戒,手段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
熊丙奇撰文指出,该意见明确了惩戒主体,把一般惩戒权交给教师,严重惩戒权交给学校。这对于惩戒教育的实施十分重要,因为在现实中,这两类惩戒一直存在惩戒主体不明的问题。
《意见》也强调了学生及其家长申辩的权利。学校如果要对学生采取第三类严重惩戒措施,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学生和家长如果对学校实施的较重惩戒、严重惩戒措施,或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起申诉。
正当惩戒致学生身心受损,教师不承担责任
《意见》也明确了教育惩戒中的6种禁止情形,包括: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责任方面,若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因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但若教师惩戒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获处分;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新京报收集时表示,关于惩戒的界定是随时代发展变化的。当下各学校的情况差别较大,既有对学生惩戒不够、规范不够的现象,也有过度惩戒的情况,如对学生进行体罚。在这种情况下,新出台的意见相对较适用当下环境和条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更为有序。不过,该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意见可以提出来讨论。
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这一《意见》的落实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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