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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 1月6日文 近日,吉林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吉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监管。
《办法》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 2016 年 11 月 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具体来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法》指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此前,福建等省份也出台了相应文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附原文链接:http://jyt.jl.gov.cn/zwgk/wjtz/jcjy/202001/t20200103_6429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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