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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目前意见不一。
根据尚未生效的《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可以看出主管部门的倾向:
在线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获取办学许可;
在线提供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并不强制要求办理办学许可,但需要去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和市场规模逐步上升,预测在2020年达到3.05亿人,市场规模达到4538亿元。然而,与庞大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并存的是机构卷款跑路、诱导式消费、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培训内容低俗有害、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这与我国目前在线教育方面的监管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早期在线教育的监管主要参照线下教育执行。就在线教育的市场准入而言,目前尚未形成清晰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
但随着《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在线教育市场准入门槛日渐清晰。本文着重梳理我国在线教育市场准入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期从法律视角给予关注在线教育的朋友些许启发。
一、在线教育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这方面的规定散落在各部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以下仅列出部分重点规定。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要求各地要建立学习类APP进校园备案审查制度。
2、《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发〔2019〕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完善在线教育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与资质认证流程,建立健全在线教育资源的备案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师生个人信息安全。制定在线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对负面清单适时动态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
3、《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业务备案,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和所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信息。面向各教育阶段实施培训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当对提供服务的主体进行审核、登记,其中: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施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聘用外籍人员实施培训的应当审查教学资质、学历和能力,并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要求。
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强化在线培训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的备案工作,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将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5、《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主要规范的是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要求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
6、其他教育相关规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
7、互联网相关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
8、2018年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尚未生效,但是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线上教育准入的倾向。
由于在线教育具有互联网+教育的双重属性,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教育为内核,因此在线教育的市场准入条件包含互联网和教育两方面的内容。为方便讨论,在线教育中涉及互联网方面的准入条件暂命名为“互联网层面的准入条件”,涉及教育方面的准入条件暂命名为“教育层面的准入条件”。
二、互联网层面的准入条件
根据102号文、8号文和55号文,所有教育App都需要办理ICP许可或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各地在落实该政策时,存在理解不一、执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有的要求定二级、有的要求定三级,各地对备案者要求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样,让广大在线教育机构倍感迷茫,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在线教育市场的良性发展。
针对校外线上培训的备案,目前教育部等部门已出台8号文对其做了专门规定,这对其他类型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备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8号文重点要求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新开设的校外线上培训采取先备案再开展的方式,已经开展的校外线上培训进行集中、限期备案排查。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三、教育层面的准入条件
1、办学许可
在线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目前意见不一。根据尚未生效的《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可以看出主管部门的倾向:在线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获取办学许可;在线提供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并不强制要求办理办学许可,但需要去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2、人员资质及管理条件
根据10号文“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及考虑到在线教育培训的机构、资金、人员等跟线下教育培训没本质区别,因此主流观点认为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如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线上教育培训机构也应满足。对于不同类型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对人员资质及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不一致,因为文章篇幅的原因,在此不再详述。就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而言,8号文要求其应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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