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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源:部分国家职业教育学历和学位制度情况介绍

作者:姜大源 发布时间:

姜大源:部分国家职业教育学历和学位制度情况介绍

作者:姜大源 发布时间:

摘要:我国职教法补充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具体内容,应将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教育加以整合,将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的设置予以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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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职业教育学历和学位制度情况介绍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而不是一种教育层次已为世界共识。近年来,一些国家尝试或已经将在普通教育尤其是在高中后教育阶段所实施的学历学位制度引入职业教育,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历学位制度,部分国家在修订或制定新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时,改写或增加了职业教育学历学位的条款,对职业性高校及职业培训领域引入学历学位予以规范、加以保障。

一、部分国家职业教育学位设置

(一)德国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学位的表述及其职业教育模式

德国2019年发布的《职业教育法——2019年修订版》,设置了3级职业教育学位:第一层级为经考试认定的职业行家,第二层级为专业学士,第三层级为专业硕士。这与传统的学校学位制度有重大差别:一是该文凭证书并非传统的高等学校学位证书。德国没有高等职业学校的建制,也就是没有职业学校称谓的高等职业教育,采用的是“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教育”这一概念。二是该文凭证书给出的学位名称,不是在职前的学校教育领域,而是在职后的职业继续教育亦即“进修职业教育”领域里的学位称号。三是该文凭证书的授予机构并非学校,而是由行业协会(如工商行会、手工业行会等12个行会)或其他州及联邦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

德国职业教育学位设置,将传统的学校学位制度扩展至非正规教育——职业进修教育领域,且学位并非由学校而是由行业协会授予,但在宏观管理层面,根据其职教法,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在与联邦经济与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专业部门会商,听取联邦职业教育所决策委员会意见后,最终认定相关文凭为学位文凭。这表明,德国是一种“政府通过教育部门为主、经济部门为辅引导,实施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

(二)瑞士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关于职业教育学历学位的表述及其职业教育模式

瑞士《联邦职业教育法》2004年版是欧洲第一个在法律层面提出高等职业教育概念的国家。规定:一是高等职业教育是第三阶段教育,为帮助学习者获取从事一个职业所需要的资格服务。二是高等职业教育可通过联邦职业考试或联邦高级专业考试,以及联邦承认的高等专业学校获得。三是不经过学校但通过联邦职业考试的学生将获得专业文凭,通过联邦高级专业考试的学生将获得学位(Diplom)。瑞士职教法的最大亮点,是将高职定义为非传统高等学校形态的高等教育。高等专业学校所获学位即职业(专业)学士学位与普通本科等值;高等专业学校教育文凭后(学位后)教育,还可授予等同于硕士层次的“高等专业学校后学位”;接受职业培训并通过联邦高级专业考试获得的学位,也等同于职业学士层级。

瑞士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表明,高职的国家教育收益率最高,是一种高效率的教育供给。瑞士不设教育部,由联邦经济部管理全国职业教育,执行机构为瑞士教育、研究和创新国务秘书处。瑞士中职是市场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平行的高职教育,是一种“政府通过经济部门的引导,实施市场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与市场调节的学校中心模式并行的职业教育模式”。

(三)英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关于高等和学位学徒制的表述及其职业教育模式

2008年以来,英国发布了系列学徒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是引入高等和学位学徒制:4级高等学徒制可获高等教育证书、国家高等证书,5级高等学徒制可获基础学位、高等教育文凭和国家高等文凭,6级学位学徒制可获学士学位,7级学位学徒制可获硕士学位。二是将高等和学位学徒制的教育属性定义为企业主导的高等教育。三是吸引大学参与高等和学位学徒制建设,以企业学徒制标准为基础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以企业需求为平台开发课程并实施教学,考试合格后由大学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与传统的高等学校学位制度相比,这是一种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技能型的高等教育学位制度。

英国以企业为主导、大学参与的高等和学位学徒制,将非正规的企业学徒培训与正规的高等教育实现等值,实现了交集和融合,培养能将学术、技术和技能整合运用的学徒。英国包括高等和学位学徒的七级现代学徒制,是一种“政府通过综合管理部门引导,市场调节与教育调节相结合的企业中心模式”。

(四)日本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关于职业教育学位与职业段位的表述及其职业教育模式

日本文部科学省负责管理职业学校教育。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一是可授予2年制短期大学和5年制初中起点的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准学士学位,短期大学准学士也称短期大学士学位。二是专门学校可授予相当于准学士的专门士学位。三是对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接受过体系化课程教育的专门学校毕业生,可授予相当于学士学位的高度专门士学位。四是将建立专业大学或专业短期大学等实践型高职新机构,攻读2~3年学制的学生毕业后可获得短期大学士(职业)学位;攻读4年学制的学生毕业后可获得学士(职业)学位,鼓励现有高校向以实践型职业教育为核心、向就业过渡的专业短期大学、专业大学转型。

日本劳动厚生省主管企业职业教育。企业职业教育属于公共职业训练领域企业职业培训范畴。日本企业所需技能型人才,主要由企业培养,形成独具特色的企业职业教育模式。但企业职业教育不授予学位,而是根据职业能力水平确定职业资格等级。日本的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段位制度》,是由行业、企业及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日本职业学校教育与企业职业培训分离存在,两者之间没有交集,故学历学位制度只在正规的学校教育实施。非正规教育的日本企业培训模式,其七级《职业段位制度》与《欧洲资格框架》接轨。日本职业学校教育是一种“政府通过教育部门引导,实施市场调节的学校中心模式”,而企业职业培训则是一种“政府通过劳动部门引导,实施市场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

(五)法国职业教育法律关于职业教育学历学位和学徒文凭的表述及其职业教育模式

法国自21世纪初颁布系列法律法规,促进职业教育逐渐由学校为主向校企合作方向发展,涉及学位制度的规定有,一是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技术高中的高级技术员班,学习2年后可授予高级技术员证书;大学技术学院的职业教育,学习2年后可授予技术大学文凭,属短期高等教育,相当于大专文凭。若继续学习1年可获职业学士文凭。二是学徒培训形式的职业教育:通过设立学徒培训中心和学徒班,其中高等教育层次的学徒可获得包括高级技术员证书、大学技术文凭、职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工程师文凭等资格证书。三是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职业继续教育:通过个人培训账户累积和个人经验认证亦可被授予文凭、头衔或资格证书。

法国既在正规的学校职业教育,又在非正规教育的学徒培训中心,引入传统属于高校范畴里的学位制度,使得在不同学习地点的受教育者都可获得与普通高校等值的学位。这表明,法国职业院校教育是“政府通过教育部门的引导,实施市场调节的学校中心模式”,而学徒职业培训则是在《国家资格框架》下,“政府通过综合部门(指“法国能力建设署”)的引导,实施市场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

纵观德、瑞、英、日、法五国职业教育学历和学位设置,职业教育学位设置基本上分为3级:相当于副学士的学位(专科层级)、职业学士(本科层级)、职业硕士(研究生层级)。由于博士学位一般为学术学位,目前在职业教育的专业学位设置中,未见职业博士学位的设置。

在正规教育,即职业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领域,学历与学位挂钩,学历分为短期高等教育(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相应的学位分别为(职业)副学士、(职业)学士、(职业)硕士,如瑞士、日本、法国。

在非正规教育,即职业培训形式的职业教育领域,学位与学历脱钩,可跨过学历直接设置相应学位,包括(职业)副学士、(职业)学士、(职业)硕士,如德国、英国、法国。

在非正式教育,即个体通过经验累积和能力认证,依据资格框架实施转换,也可获得相应的学位,如法国。

以上几国基于终身学习的理念,将个人经由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所获取的资格或资历,通过相关法律的认定与授权,让不同路径的受教育者都可获得与传统普通教育的学历学位等值的职业教育的学历或学位。还需指出的是,一些国家还将学位与职称挂钩:如德国和瑞士,技术员、技师一般等值于职业学士学位;在法国,工程师则等值于硕士学位。

 二、职业教育学位设置的争议

通过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引入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做法,也遇到了诸多担忧、批评和争议,其中最突出的是各界对职业教育过度学术化,忽视实践能力传授的担忧。

在德国,虽然《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得到多数行业的支持和肯定,但代表德国经济界利益的行业协会,对此表示“基本赞同”的远多于“完全赞同”,而“完全否定”的则远多于“部分否定”的。争议焦点是:对高等教育学位的刻意模仿,容易导致丢失职业教育与实践结合这一优势,引起与传统的德国职业称谓如师傅称号的冲突,出现新的学位制度与传统职业教育制度难以匹配的问题。在瑞士,世界经济合作组织调研发现,被访谈者批评得最多的是职业教育体系学术化的倾向,而职业实践能力传授才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本质区别。再如在日本,许多学者也表达了类似担忧,强调要防止出现职业教育学术化的倾向。日本全球性产业一流,但扎根本土的区域性产业,其劳动生产率低于欧美。为此,要提高区域性产业劳动生产率,就必须举办高水平的职业教育,专注实践能力培养而非学术研究。    

我国2019年12月发布《职业教育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学历等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表明,一是高等职业学校学历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但没明确各层次相应学位称号的表述。二是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指学校形式的教育,专科和本科及可能授予的学位称号,都是在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里进行。三是职业培训不在学历学位制度适用范畴之内,但给出了空间:“有关职业培训经历、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及其他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培训学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借鉴国外已在非学校教育领域建立学位制度的做法,我国职教法补充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具体内容,应将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与非正式教育加以整合,将学历制度与学位制度的设置予以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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