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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通报鲍毓明案调查结果:不构成性侵犯罪,“养女”年龄不实

作者:南墙 发布时间:

最高检、公安部通报鲍毓明案调查结果:不构成性侵犯罪,“养女”年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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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两人确为交往、同居关系,监禁、暴力、强迫、洗脑情况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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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南风窗官微

芥末堆文 9月17日中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毓明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通报指出,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此前,有消息称杰瑞集团前副总裁鲍毓明性侵养女4年,其养女为未成年人。4月9日,杰瑞集团发布声明称,已和鲍毓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随后,中兴通讯也发布声明称,独董鲍毓明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由于个人原因辞去本公司独董职务以及所担任的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鲍毓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毓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通知本人。

收养关系不存在,“养女”年龄不实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通报显示,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毓明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毓明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毓明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毓明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毓明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两人确为交往、同居关系,监禁、暴力、强迫、洗脑情况不存在

两部门通报指出,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毓明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毓明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毓明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毓明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通报显示,经调查,在鲍毓明、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毓明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毓明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毓明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毓明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通报表示,鲍毓明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毓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毓明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基层民警接听电话时存在态度生硬情况,但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通报也回应了网友关心的其它问题。通报指出,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经调查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毓明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调查中发现的鲍毓明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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