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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规定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追究刑责

作者:李 婷 发布时间:

刑法拟规定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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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建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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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央视新闻消息,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审议,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网络舆论就“中国性同意年龄设置是否过低”进行热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曾建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即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作出明确解释,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初审。据新华网报道,人大委员邓丽曾建议,完善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的规定,对此类犯罪单独设立罪名,提高起刑点和最高刑期;完善从重情节的规定,列举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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