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霁
芥末堆 阿宅 11月30日
11月24日,在芥末堆主办的以“或跃在渊:教育的信心与发展”为主题的GET2020教育科技大会上,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霁发表了以《教培机构如何建立线上线下法律合规体系》为主题的演讲。
郭霁表示,2020年,疫情发生,黑天鹅之年降临,整个教育行业舞台自救与狂欢同台,分化与整合加剧,洗牌竞争态势进一步激化。各大线下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几乎缩减殆尽,而线上教育迎来意外契机,一跃成为教育行业主流。然而,与此同时,线上及线下教培机构的资质问题频发,合规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以下为演讲实录:
教育行业已经过了野蛮生长期,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该进入合规阶段。
在线教育火爆,合规刻不容缓
我们先从市场面来看,最近热议的话题是疫情会给教育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其实最大的影响就是线上教育突然火爆。
这是我们查到的2个数据。一个是关于用户规模,前面都是阶梯性的递增,但2020年3月份用户规模有了极大的上升。2020年6月,有些学生已经回到学校,规模有些下滑。但整体数据体现出,中国网民在线上接受教育方面,已经形成了用户习惯。
还有一个数据是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3.81亿,占网民整体的40.5%;手机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3.77亿,占手机网民的40.4%。与蓬勃发展势头相伴而生的是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线上及线下教培机构的资质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
资质不合规,不仅直接引起学员的不满,损害教育培训机构的声誉,而且也可能使得教育培训机构在投融资方面折戟。作为国内线下教育培训业龙头老大的新东方,欲借此次疫情转型为“线上教育”公司,并期望在当下线上教育受资本追捧的黄金时期获得融资。但经过各投资公司评估,它因没有经营线上教育法律资质被婉拒。
我们再来看一下线下加盟纠纷的法院审理数据。我们以上海杨浦区法律为例,连锁加盟的案件逐年递增,特别是2018年有了暴增。
关于特许人,也就是品牌商和加盟商作为原告的案例,我们也做了数据分析。品牌方基本上不太会告加盟商,除非要摘牌了,但是加盟商告品牌商的案件很多。
教培行业的诉讼纠纷率排第四位,甚至高于美容保健行业的纠纷,从司法层面来看,合规也是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我们看了一下相关案例的案由是什么,基本上就是没有备案,或者没有信息披露,都是因为资质不合规造成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政策面,我们发现各个地方都在出台教培行业相关政策,教育行业已进入政策频发期。
再从资本层面来看,资质合规问题一直也是教育行业资本运作中的痛点,在线教育企业则需要应对“教育+互联网”资质的双重合规考验,这也成为在线教育企业资本运作及上市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所以资质不合规到底该怎么办?我们主要分为3部分来讲。
资质不合规该怎么办?
一、线上机构资质合规的建立
K12是国家现在重点关注的,所以我们主要围绕K12合规资质的建立来讲,主要分为2个部分:教育资质和互联网资质。
(一)教育资质
1. 办学许可
我在这里罗列了3个相关的法律规定,它们之间是有冲突的。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未区分线下和线上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区分培训内容,线上培训机构应取得办学许可。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应取得办学许可。
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K12学科类线上培训仅需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取得办学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对办学许可证有不同的要求。我们在办线上机构的时候,是否需要办学许可证还要咨询当地部门。
2. 教师资格
关于教师资格,这个毫无争议。
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2)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3)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3.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
根据工信部、网信办、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提示线上K12培训机构重点关注以下几点要求:
(1)提供者备案
A、备案主体: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提供者应在完成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B、备案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向教育部进行备案。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应统一向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C、备案材料: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等。
D、备案效力范围: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教育App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总公司统筹汇总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使用者备案
备案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应进行使用者备案。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二)互联网资质
我们再看一下互联网资质包含哪些。互联网资质分为2种类型:入驻和自营。通过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展在线培训,可在一定程度上使培训机构避免提供相关资质证照,但需要向平台交付一定的费用。通过自营App等方式开展在线培训,培训机构需取得开展在线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总结如下:
1.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根据《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二级以上(含本数)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向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
2. ICP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若在线教育企业对线上教育内容或服务收取费用,则需取得ICP证;无偿提供内容或服务,需办理ICP备案。
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则应取得该许可证。
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经营性),则应取得该许可证。
5.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若涉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则应取得该许可证。
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若涉及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则应取得该许可证。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若涉及将课程视频制作为专题片、专栏节目、网络剧或者微电影,则通常需要办理此许可证。
8. 公安联网备案。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即应取得ICP证或ICP备案的单位)等接入互联网的单位,需在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不同省份对此要求不一,有的省份要求同时办理ICP备案和公安联网备案,有的只要求ICP备案。
二、线下机构资质合规的建立
线下K12培训机构资质合规主要体现在证照和设置标准2个方面:证照和设置标准。
(一)证照
在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还未生效前,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线下K12培训机构在设立手续上须取得办学许可。线下K12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二)设置标准
各地对线上K12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有不同规定,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 师资条件方面,与“线上机构资质合规的建立”部分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3. 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三、线下加盟品牌合规的建立
现在我们进入最后一部分,线下加盟品牌合规的建立。
商业特许经营是什么?其实我们说加盟、连锁,其实它们的官方说法是商业特许经营。直观感受就是统一,不论在哪里,只要是同一品牌,每一家校区的外观、产品及给人的感受都一样。
1865年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诞生,经历100多年后,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进入数字化时代。在新用户、新加盟商、线上线下打通、新商业逻辑的影响下:品牌主、加盟商、用户之间的线性关系,向着更快速、更多元、更多层、更组合的网状关系转变。
这个模式席卷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且100多年来历久不衰,而且其模式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成熟,是因为它有很多优点:可实现低成本扩张、通过授权获利、品牌价值可持续增值。
但是因为这样的优势和特点也导致了鱼龙混杂现象的出现,各国纷纷立法,这也是我国唯一以专门立法形式规范的商业模式,分别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接下来我们看看作为教培行业,我们到底该怎么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规范了线下连锁品牌合规的基础条件,我们从中提炼出了五个重要的关键词:经营资源、合同形式、两家直营店、经营一年、备案,并总结出以下特许经营合规五步法。
特许人合规第一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源之一,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一种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是决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之一,具有重要的商业意义及法律意义。
教育培训连锁品牌的核心商标是第41类。教育培训涉及到文化、乐器、艺术等多项内容,根据教培机构培训内容的不同,需要注册的商标类别也有所不同,如提供乐器培训的机构除了注册第41类之外,还要申请注册第15类。另外,对在线教培机构来说,第9类和第42类也是很重要的类别。
特许人合规第二步——两店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两店一年”的条件,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 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特许人自身利用其经营资源直接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直营机构,其经营范围需包含特许经营体系,应与特许人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直营店”主要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自然人控股股东或其配偶名义开设的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关联公司(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的直营店亦可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2. 一年
经营时间超过1年,指直营店的经营时间超过1年,而非直营店的成立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收购他人店铺的,经营时间应当自完成收购并进行相关经营时起算。
特许人合规第三步——运营手册
运营手册是特许人独特经营模式的载体,也是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文件之一,应囊括的内容包括加盟指南、运营管理规范、经营操作手册、校区开发手册、技术操作手册、员工培训手册、校区负责人手册、员工手册等。
特许人合规第四步——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特许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制定、划定了特许经营的规则、边界。因商业特许经营自身的特性,注定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加上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滋生的许多问题,往往与特许经营合同不规范有较大关系,所以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与一般的商事合同有很大区别。《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内容、期限、解除等问题,同时也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重要资料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都由特许人制定,但是特许经营合同不是一份强势的合同,而是一份强制规范统一的合同。一套合身的合同,既是对加盟商的承诺,也是对加盟商的约束。在设计特许经营合同架构时,尽量涵盖校区开业前筹备-校区开业前筹备-解约闭校整个特许经营环节的内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中还要注意三个期限:
1. 信息披露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2. 冷静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是3-15天),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 合同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续签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注意与租赁期限相匹配。
一份合身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达到4个目标:一、帮助品牌主合法垄断;二、帮助品牌主确定合同关键点;三、剔除不合格加盟商,以及约束加盟商行为;四、通过合同即可证明品牌方提供了服务。
特许人合规第五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特许经营合规要求,往往被诸多教培机构所忽视,即使在已满足备案条件的情况下,也不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为后续的行政处罚埋下了伏笔,也为加盟商增加了索赔理由。因此,建议满足法定条件的教培机构尽早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在实际操作中,基本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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