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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浙江省考试院分别发布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公布一批在2020年12月全国研究生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两地共通报一百余人,有人因携带电子作弊器材被禁考1至3年。
截图自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通报违规考生17人,违规事实包括携带电子橡皮作弊器材,夹带、抄袭与考试有关资料或纸条,带手机并拿出等。上述违规事实对应的拟处理意见均包括“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对携带电子橡皮作弊器材的考生同时还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此外,还有考生因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被认定违规,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拟对其做“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处理。
公告还提到,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考试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同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浙江省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通报108名在全国研究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
截图自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官网
芥末堆统计发现,因“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违规的考生最多,有51人,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拟对其做“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处理。
还有考生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等原因违规,拟处理意见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也提到,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考试院陈述和申辩。
附:《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研究生入学招生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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