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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据中国妇女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先行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或将成为未来的改革方向,国家和政府应当对被性侵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综合保护救助制度。
方燕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会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还是基于对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打击与预防,都应依法予以保障。
对此,方燕建议,突出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相结合的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由最高法未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那些经过专家诊断,有精神上遭受重创的诊断结论,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犯罪事实及其损害情况、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到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方燕指出,性侵害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往往难以在受害地正常生活。被害人若能通过转学安置到其他地方,在新的环境下更容易摆脱阴影,忘掉过去,走向新生。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责任,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综合保护救助制度,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
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明确“适用转学安置的保护措施”,并有权协调转出、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办理未成年人学籍的转入和转出,协调民政部门为在转入地没有住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同时,转入地相关对接单位应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以免再次对其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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