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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父母监护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是保护儿童的有效手段吗?

作者:南都观察 发布时间:

剥夺父母监护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是保护儿童的有效手段吗?

作者:南都观察 发布时间:

摘要:预防未成年人暴力行为需要有分级的干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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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本文经南都观察(ID:naradainsights)授权转载

近年来,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这引起了网友关于降低刑事年龄的呼吁。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在即将提请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相关内容再次修改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刑责。但是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单靠法律条文就可以吗?

在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中,除了未成年人犯罪之外,包括委托照护制度、网络保护等议题均有较新表述。在南都观察“谁来保护孩子们不受伤害?”沙龙上,童小军、张雪梅、佟贞贞三位嘉宾讨论了“未保法”中的新举措。

 南都观察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细化了委托照护制度,这一制度涉及到留守儿童群体,即父母不在身边,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由此我联想到一些美剧的情节,一些家长因为忽视对儿童造成了什么伤害或者有自身的能力问题,就被公共机构剥夺了监护权。

这种情形是不是也是我们未来会出现的?像是留守儿童,他的父母如果没有很好的资源或能力来教养孩子,不一定是父母服刑或者去世这种严重的情况,就是父母不在孩子身边、忽视孩子或者有个人能力问题,他会被剥夺监护权吗?政府要对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具体由谁来指导?政府或者其他部门有能力来提供好这个指导吗?

 童小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政部门的服务体系,理论上预防的服务是在社区里,社区主要做的工作就是发现这些孩子们可能受到伤害的风险,以及受到伤害之后如何去干预。 

对于留守儿童而言,理论上只要认定了他是留守儿童,都有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就是我们讲的忽视。至于风险究竟有多大,以及这个风险有没有在孩子身上发生作用,这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比如年龄是很重要的一个依据,年龄特别小的留守儿童,像是学龄前或者8岁以下的,如果父母离开孩子,而监护没有安排好的话就有很大风险。

但假设这个孩子已经十五六岁了,即便爷爷奶奶的监护能力不是那么足,如果有辅助的支持系统去协助爷爷奶奶把孩子的自护、自理能力建设起来,也是很好的,这也是我们这个服务体系存在的意义,实际上是社区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应该去应对这种忽视问题,制度都是有安排的。

而且剥夺父母监护权这个事情,我认为要慎用,我们应该尽量把整个服务体系建设好,尽早发现、尽早干预,让孩子在自己熟悉的原生家庭里安全健康地成长,因为一个人健康成长的最好保障就是处于家庭环境之中。只是这个家庭要有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要素,比如基本的人际关系的和谐,基本的经济的满足,还有能够满足这个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经济上的支持。

所以我们整个服务制度或者国家监护制度的存在,目的不在于如果有父母做得不好我们就剥夺其监护权,而是希望能够更好的帮助、支持和监督家长,甚至通过矫正的方式让家长改变,并能和自己的孩子一起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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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根据相关报告,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越亲密,抑郁水平越低。© 人民网

至于谁去做家庭教育的工作,我认为它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服务,国家各个部门都有自己要履行的国家监护的职责,家庭教育目前由妇联负责,且国家现在还在立家庭教育法,法立了以后是不是还由妇联负责,我不知道,但总体来讲,现在确有部门来负责家庭教育,这意味着家庭教育这个事情,妇联应该不间断地常规地给予所有家庭一定的服务。 

还有一类是强制服务,比如民政的服务发现某个家庭的确有问题,而且我们早期的干预不太有效,家长可能被强制要求接受一些亲职教育。这就需要国家把亲职教育纳入到儿童保护的服务范围里面,由相关部门负责,这个部门很有可能放在民政里,由民政在社区的社工开展服务,这是一类。

也可以由负责家庭教育的部门来提供服务,而这一部分的工作应该跟儿童保护的体系、民政的体系进行很好的链接互动,从而产生效果,这是后续需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进行细化和落实的地方。 

 张雪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我赞同童小军老师的观点,剥夺监护权,法律上叫做撤销监护人资格,它是最严厉的司法处置措施,不是所有的监护不当或者监护侵害行为都适用于这个措施。我们知道好多父母都不会做家长,这在国内是很普遍的情况,一些忽视问题或者对孩子的暴力管教情况可能是大范围存在的。

从立法角度来说,从儿童需求、儿童权利的角度来说,首先都是要给这些家长支持、指导和帮助。这是一个立法的理念,未保法这次修订增加了相关内容,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是为了惩罚,这一措施只用于特别严重的监护侵害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护支持、指导和服务,监护人仍然不能具备起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这种情况下也会面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针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遭受严重侵害的状况,或者没有遭受侵害但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了,如无人照看也会产生一些风险,有紧急安置和临时监护的制度,是要把孩子带离危险监护人,但带走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家长和孩子分离或者剥夺父母监护人资格,目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保障孩子的安全,同时对家庭给予指导、支持和服务。

即使在国外也是这样,紧急情况被带走的孩子和父母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务以后,大部分孩子还是会回到家庭中,只有极少数孩子的父母最后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未保法规定了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但不是说临时监护的孩子将来就一定会被长期监护。

 佟贞贞 (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北京代表处儿童保护项目主任):我也认同剥夺监护权是最后的手段,刚才童小军老师说到父母出去打工之后,留守儿童的年龄段不同,风险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看得更细一点的话,孩子成长中有一个阶段是跟父母形成依恋和亲密关系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如果没有形成一个有安全感的亲密关系的话,会影响到他在未来人生中如何应对挫折。

此外,父母出去打工,不一定就跟孩子的亲密关系比较弱,主要看爸爸妈妈怎么做了,法律规定了父母要一周打一次电话,但我觉得一周打一次电话都太少了,自己的孩子如果在一起的话天天见,难道每天几分钟时间也抽不出来吗?父母其实有很多可以做的。

父母之外,有其他人能和孩子建立其一定的亲密关系也是好的,比如童小军老师分享的时候说到儿童主任这个角色。我们做试点的时候,会希望在村里或者居委会里有一个人能跟孩子建立起彼此信任的亲密关系,这样孩子遇到侵害之后他知道去找谁寻求帮助,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人的话,孩子可能在第一次受到侵害的很长时间内持续受到侵害,所以这样一个有支持有信任的关系网对孩子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很多欺凌现象本可以避免

 南都观察 :青少年的欺凌现象在全世界普遍存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相应的措施和规定,那怎么样能努力减少这种情况,或者发生了之后如何应对能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支持?

 童小军 :校园欺凌这个事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单独的规定,对于学校的保护部分,未保法里提到了性侵和欺凌,且它在描述性侵和欺凌的时候用了不同的话语,一个是要建立起防性侵的制度,一个是要采取防欺凌的措施。

其实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学校应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服务体系,学校的体系跟社区一样,也分为预防和响应,需要有专门的岗位设置和懂校园欺凌防范的人去开展工作。然而我们现在整个教育系统里,还没有一个综合的常态化的可持续的制度建设,举例说,我们国家有“一校一心理”的设置,但从未成年人保护的服务需要来讲,它其实是有些滞后的,那如果有“一校一社工”的设置,可能会更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

其次,各个中小学都有法治副校长的制度,也有定期的防火灾或地震的练习,也有专门邀请女童保护这样的社会组织跟学生们开展防性侵的教育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措施,也是我们不断认识到问题之后采取的一些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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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省市中小学生抽样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凌,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凌。数据显示,受害者遭受精神暴力的比例为94.32%。© 光合作用在行

但是如果要给学生们提供持续的保护,现在的做法还不够,我们需要在校园里设置一个岗位,要有人专门做这个事情,首先要跟所有的老师和学生开展关于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性侵现象的宣传以及防范能力的培训,还要开展常规化的基于自我保护的生活技能的教育,这个跟日常教学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它至少有两个体系,首先是建立一套体系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提高学生识别风险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论老师还是学生,应该报告给谁,谁来负责跟进,并能够有效的去处置这个事情,这是我们教育系统需要好好去做的。所以我们不用把校园欺凌、性侵分成两个事情,再把校园的暴力又当做另外一个事情,而是需要有一套系统来应对不同的问题。

 张雪梅 :学生欺凌确实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无论是性侵、欺凌还是暴力,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这样的事情往往是多因一果,之所以发生除了自身的因素,也有教育和安全管理的因素。未保法首先从管理制度的健全、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做一些规定,然后把比较突出的校园欺凌、性侵害和性骚扰的问题专门做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处置上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针对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在工作上首先是以防为主,防就要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正面管教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防不胜防,百密一疏,发生这样的事件以后,处置上也要依法依规进行。

 佟贞贞 :对于校园欺凌,预防确实是特别重要的。另外校园欺凌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它的危害格外大,在校园欺凌事件中,无论是欺凌者、被欺凌者还是旁观者,都会受到非常大的伤害。也因为其中有很多旁观者,其实可以在干预里面将他们发动、动员起来,这些旁观者们有助于构建学校里正面的、反对欺凌的环境,这是我们在一线的干预里面常常会使用的方式。

其实很多欺凌现象是可以在微小的时候识别和杜绝的,中国的校园欺凌有一个部分跟国外不太一样,即一次还是多次,国外基本都是多次发生,而我们学校里发生一次的时候往往就很严重,那我们还是希望把预防工作再往前推,推到只是轻微的小问题出现的时候就能够有一些简单的应对。

 南都观察 :现在网络上也有一些欺凌事件在发生,关于网络保护制度,各位老师有什么补充或者讨论的吗?

 佟贞贞 :在网络保护这个部分,不光是限制未成年人,成年人要履责是很重要的。比如家长可以了解孩子上网的内容,对孩子设置白名单或者使用未成年人模式,网络内容的提供商也要对自己的内容进行筛选,甚至很多内容可以做分级。

 童小军 :其实网络里发生的事情也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现实中存在的所有儿童保护的问题,网络上都存在,而且因为网络世界的特点,有些伤害一旦发生,比在现实发生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还要更大一些,所以网络保护这一章的增加是特别好的事情。

在这之后我们开展工作的时候就有了法律的依据,在法律的指导下成年人要去履职,比如我们怎样跟孩子建立好的关系,怎么样了解和培养他们的网络习惯,以及提升他们的网络素养。家庭、学校、网络平台要承担各自的职责。总体来讲网络世界的保护跟我们现实世界的保护是一样的,需要多方多专业的齐抓共管才能把这个事情做好。

 张雪梅 :补充一点,对于网络保护软件的推广运用,我们要重视起来,未保法里提到了家长和学校图书馆等这些提供上网设施的单位都要安装这个软件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软件的推广运用也是本次未保法的重点。

再者,建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网络平台中有没有设置明显的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如果没有可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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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利用卡通形象制作传播涉暴力、恐怖、残酷、色情等视频的儿童邪典片曾在国内外网络中流传,2018年1月,扫黄打非办公室曾宣布继续开展“护苗2018”专项行动,重点清理涉未成年人有害出版物及信息。图为境外一视频网站的“推荐视频”截屏——含有性暗示的迪士尼少儿频道动画角色。© NYT

最后我们回到未保法,法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如今我们的法律出台了,但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比法律的制定可能会慢很多年。人的思想观念实际上走在了法律的后面,尤其是这几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了突飞猛进的变化和发展。

法律制定之后,还要有大众化的普及和严格的执行,制定的过程、普及以及执行的过程本身也是影响人的思想观念转变的过程,希望我们可以一起推动未保法的实施,完善未保法的不足,在实践当中人人都争做报告者,保护好孩子的权益。

“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最优选项

 南都观察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频发,且有低龄化趋势,社会上有不少“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呼声,最近针对这一观点,我国也有了立法上的回应。请问各位对此有什么看法?

 张雪梅 :这是一个引发了全民大讨论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即将提交三审,这次未保法修订的原则就是和预防犯罪法做一个划分,将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调整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

这个问题是预防犯罪法重点关注的问题,要建立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制度。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涉及到刑法的范围,提问的网友关注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二审稿内容,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暴力行为预防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从根本进行预防和干预,如果只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制度预防问题,关键问题还是要有分级的干预制度。

 童小军 :雪梅老师从法律的角度给了一个很专业的回答,我个人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不赞同这样的做法,原因是针对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发生或者暴力行为的产生,更重要的是去了解其行为背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而不是采用现在的方式。

我不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我们看到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最好做法,而这个做法也违背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利益优先或者我们相信未成年人有无限的向善发展的潜能的这样一些信念或理念。

但这个问题还是蛮复杂的,我觉得刚才雪梅老师讲的分级干预制度是很好的,因为无论是什么原因,我们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帮助、改变这些孩子的暴力行为状态,对于不同级别的行为,改善所用的时间以及需要的专业支持都不太一样,这方面是很有必要去探讨和考虑的,而降低年龄的做法并不是好的做法。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南都观察家(ID:naradainsights)”。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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