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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印发意见,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教育部表示,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意见明确,“大学”“学院”名称经审批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社会组织、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进行的是非学历高等教育,但却热衷于对外宣称为“大学”或“学院”,这是与其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定位不符的。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进规范,不但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这些机构的误解,还有利于这些机构认清自身的定位,通过提供高质量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获得社会的认可,形成自己的品牌。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按照《高等教育法》,大学、学院的名称是有明确适用对象的。
我国部分社会组织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近年来在命名或对外宣传时,有不少自称为大学、学院,一时间,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大学、学院满天飞。从本质上说,这是追名逐利,是用大学、学院名为自己贴金,而从实际办学角度看,名不符实。
我国社会对于实施全日制学历高等教育的学院想更名为大学,学校想更名为学院,都一直有质疑,认为这是把精力用在追名逐利而非提高办学质量上,那么,对于本来就进行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机构自称大学、学院,舆论的质疑声就更强了。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命名为大学、学院,存在两方面问题。
其一,这容易引发公众对非学历高等教育的误解,以为它们是进行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这类大学与“老年大学”是不同的,“老年大学”的命名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没有人会把“老年大学”视为可以颁发文凭的全日制大学,但对于由社会组织举办、命名为“大学”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则由于公众的认知水平不同,而会发生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混淆,以及可能出现招生诈骗问题。在每年高考招生时,都会出现混淆学历性质的招生诈骗。
其二,这不利于非学历高等教育坚持非学历定位。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对于学员,是不能颁发所谓大学文凭的,机构给受教育者提供的是培训课程,学员完成培训后可获得培训证书。很显然,吸引学员的不是文凭,而是课程质量。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称大学、学院,给人的感觉是不安于非学历定位。
其实,对于非学历高教育机构命名为大学、学院,早在2013年,北京市教委就曾下发通知,要求所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不称“大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2020年,又再次发通知重申这一规定。但这属于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而非国家层面的规定。这次八部门对大学学院名称登记做出统一规定,是对命名乱像进行治理。
规范也是促进非学历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我国要建设终身学习社会,必须发展非学历高等教育,给学习者提供持续、灵活、多元的培训,提升学习者的就业技能与素质。未来,随着学分银行的建设,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培训学分和学历教育的学分还可以互认,并可以在完成规定学分后,获得学历文凭,这要求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重视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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