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Unsplash
如何看待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这两天大家都在谈新《实施条例》,公益性成为观察民办教育的一个重要视角。但相关的议论中有意无意地流露出这样一种意识,既非营利比营利更公益,所以我们要提倡非营利;公办教育比民办教育更公益,所以我们要提倡公办教育。应该说,这种理解都是不准确的,如果成为地方政府管理民办教育的政策指导思想,则是十分有害的。
一、公益性的来源
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如果他做好事,做善事,做有益于大众的事,这样的行为就叫公益行为,这样的事情就具有了公益性;如果一个人或一个组织以向社会提供公益行为为使命,这样的事业就叫公益事业或公益性事业;一个组织,如果他在从事公益事业的同时不追求组织成员和组织本身的经济利益,这就是一个公益组织;如果这个组织的资源(财产)提供者进而宣称放弃他对所提供资源或财产的财产权利,那么,这个组织就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因此,一件事是否具有公益性,关键不在谁来做,而在这件事本身的自然属性,即这件事对社会、对公众是否有益!即便是一个坏人,如果他做了有益于社会的事情,也不会贬损这件事本身的公益性。
二、公益性的衡量
一件事的公益性也等同于这件事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当我们说某件事公益性强弱的时候,就可以用这件事的社会贡献的大小来衡量。无须证明,做同样的事,受益者多的公益性一定强于受益者少的公益性;对同样的受益者,受益大的公益性一定强于收益少的公益性。但是,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在同样的人群但不同种类的受益之间,两件事的公益性强弱或大小很难进行直接或简单的比较。比如,搀扶老人和在社区打扫公共卫生,谁的公益性更强?一般也不会有普遍的比较标准和迫切的比较需要。
三、民办教育的公益性
有了前面的分析,对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会有更加准确与合理的理解。第一,在抽象意义上,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公办教育的公益性没有区别;同样道理,除非我们能够在事实或逻辑的意义上,证明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质量不如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质量,那么,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与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也具有同样的公益性。否则,我们就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什么民办教育可以在很多领域比公办教育表现更加出色,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举办者可以得到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能够从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发布以来比公办教育更加快速发展的事实。第二,尽管有人担忧民办教育存在过度逐利的倾向,但无可否认的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发布以来的民办教育,其公益性在不断增强而不是在减弱。这个逻辑并不复杂:2002年以来,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从1100万增长到5600万,受益者大幅增加,这是其一;其二,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同期公办教育的质量是提升的,那就意味着同期民办教育的质量得到了更大的提升,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2002年以来,在公办学校在校生减少2000万的同时,民办学校在校生能够增加2000万以上的事实。所以,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在持续增加是一个不应被否认的客观事实。
四、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公办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消长关系
如果不涉及质量的变化,那么,单纯因在校生人数变化(专指一方人数增加的同时另一方人数减少,不包括同时增加或同时减少的情形以及其他更复杂的情形)在公办教育或民办教育产生的公益性变化(增减),确实就意味着另一方公益性的反向变化。但是,如果这种人数变化是因为学生为获得更高教育质量而在两方之间自愿(自由)选择产生的转移,那么,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一方公益性的增加导致另一方公益性的减少,但社会所获得的公益性总量仍然产生了一个净增量,肯定这样的变化符合正常的逻辑。因此,站在人民中心的立场考虑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政策设计时,必须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让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获得平等的法律地位、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五条),由此产生的优胜劣汰都将带来教育对社会贡献总量的增长,也就是公益性的增长,而任何歧视性的政策安排必将导致教育公益性的减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制度设计应该得到充分肯定。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校董会”(ID:timesedu2015),作者吴华。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来源:校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