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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14部委:优化资源配置,县立儿童福利机构转向未成年人保护

作者:南墙 发布时间:

教育部等14部委:优化资源配置,县立儿童福利机构转向未成年人保护

作者:南墙 发布时间:

摘要:县立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应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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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5月25日,民政部、教育部、人社部、中国残联、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县立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应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意见》指出,随着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据三联生活周刊报道,目前,我国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完全能养育所有6万名由国家长期监护的儿童,近70%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不到10人,出现了资源闲置。

《意见》表示,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省级民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数量。

其中,在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县立机构移交儿童时,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儿童户籍一并转移至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

对于整合后的县立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应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意见》强调,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意见》还提到,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意见》要求,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

同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

《意见》要求,各地要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并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年度综合评估、绩效评价。2021年8月底前,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落实措施,并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民政部。目标是到2025年,要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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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官网截图

附:《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残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儿童福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快速发展,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不断拓展,儿童福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保障制度日臻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日益增强,养育水平稳步提升,为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为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

(二)总体思路。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省级民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数量。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儿童福利机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保障服务更加高效。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实现优化提质,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创新转型。

二、推进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做好接收抚养工作。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接收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儿童。儿童移交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儿童户籍一并转移至省级或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依法安排送养。

(二)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儿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

(三)提高康复专业能力。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儿童康复质量。

(四)强化教育权益保障。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都能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五)优化实施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七)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共享优质资源,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三、推进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在做好儿童移交、档案移交、所代管的儿童财产移交等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前提下,着力推进创新转型。

(一)加快推进转型。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地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二)切实履行职责。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后,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三)提升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为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推动将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要压实责任、明确分工,省级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地方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制定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等;地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整改。各地要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年度综合评估、绩效评价。

(二)强化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相关资金,加强相关经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列入相关建设规划中,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确保平稳有序。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推进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中的急难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落实,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确保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要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其思想不滑坡、工作不断线;要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状况,根据儿童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儿童加强心理干预。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细化落实措施,并于2021年8月底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民政部;2022—2025年期间,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医保局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中国残联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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