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中国网 张瑞宇
芥末堆文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记者会上介绍,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经修改规定,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据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据介绍,此次提请审议的还有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二是,明确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三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四是,完善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五是,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六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监督职权。
此外,针对冒名顶替犯罪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也做了修改,进一步明确和从重惩治组织、指使或者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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