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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5月29日文,为有效预防、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近日,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9类未成年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规定9类报告情形,发现“疑似”也要报告
《意见》首先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涵盖范围,《意见》指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
《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强调,为了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须立即接受,“应报未报”要追责
对公安机关的查处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意见》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意见》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于应报未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也明确了督促和追责机制。
比如,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意见》也规定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如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检察院表示,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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