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8月24日,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并统一登记为双重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要实施备案监督,全面掌握学科类培训内容、培训材料、教师资质等信息,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名校”录取人数等。
在“双减”工作目标上,《实施意见》明确,用1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总量和时长有效管控,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全面覆盖,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工作如期完成,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到2023年,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校外培训行为全面规范。
将作业管理情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范围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三至五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各区要出台学校作业管理监测办法,将作业管理情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范围。教育部门要将作业设计、批改、讲评、辅导等情况作为教师考核重要内容。教育督导部门将作业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
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将作为职称评聘等的重要参考
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提升方面,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公民办学校全覆盖、学生愿留尽留全覆盖、工作日全覆盖。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小时、结束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初中学校可探索在工作日晚上开设自习班。支持学校统筹实行教师弹性上下班、调休等措施。
利用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在校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但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
工作日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教师力量不足的,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等参与。鼓励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学生开放图书馆、文体场馆等设施。
建设“空中课堂”免费在线学习市级平台,探索购买第三方优质在线课程教学资源,为教师针对性备课和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高质量、全免费的资源支撑。
通过增加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充分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专项,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照劳务费管理。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严禁中小学教职员工开展校外有偿补课,不得组织、推荐或引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鼓励各区和学校在课余时间向学生提供自主选择的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明确可适当引进优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校参与课后服务,建立机构清单管理和评估退出机制。
统筹校外实践活动课程,鼓励开展学生研学实践等。各区和街镇要向学生免费开放各类社区教育资源,供学生就近就便学习活动使用。群团组织要深入开展“爱心暑托班”等为民办实事项目。
常态化开展教师和管理干部跨校流动工作
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优质均衡发展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深化实施“公民同招”和民办学校“摇号入学”政策。实施校内均衡编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分班考试,严禁划分各类重点班、实验班。
要进一步落实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配置与收入、生均经费五项标准城乡、区域统一,深化实施城乡携手共进计划和新优质学校建设、优质学校精准托管薄弱学校项目,健全特级校长、特级教师向郊区薄弱学校流动引领机制。
深化紧密型学区和集团建设,常态化开展教师和管理干部跨校流动工作。实施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开展全程专业指导,保障学校发展所需资源。
深化高中招生改革,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每一所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
各区党委和政府不得以升学率特别是“名校录取率”评价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对各区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
加强幼小科学衔接,深化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禁止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
培训机构不得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名校”录取人数等
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并统一登记为双重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在培训行为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对培训内容要实施备案监督,全面掌握学科类培训内容、培训材料、教师资质等信息。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严禁培训机构组织、参与、宣传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义务教育阶段竞赛活动。严禁组织以排名为目的的跨区、跨机构大规模测试。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名校”录取人数等。
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查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银行定期划扣等预收费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大额资金流动等情况预警通报机制和操作流程。强化培训领域信贷管理。严禁培训机构推荐或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产品支付培训费用。
对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广告要加强管理,确保主流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教具文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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