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芥末堆文 据河南日报、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9月26日至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会议一审,提出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
《条例(草案)》明确,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督学可以行使的职权有: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等。
《条例(草案)》从以下六个方面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一是要求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二是规定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确保整改成效;三是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是建立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约谈制度;五是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政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六是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教育厅官网显示,《条例(草案)》已于2021年1月14日至2月14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的通知,明确将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督导评价的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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