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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预收费是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在校外培训行业中普遍存在,建立在机构信用基础之上。付费后能否享受到承诺的培训服务带有不确定性,既取决于机构自身发展情况,也受制于社会信用体系约束。预收费问题是校外培训投诉的高发领域,是机构与群众矛盾纠纷的集中点。
从近年来媒体曝光案例看,预收费乱象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对退费做出不合理限制,并未尽到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培训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诱导学员培训贷,甚至一些学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培训机构倒闭不退贷;培训机构违反3个月和60课时收费限制规定,通过各类买送优惠诱导家长购买大课时包、或采取拆分方式违规收费;培训机构承诺无条件退款,但并未写入合同中,真正退款时百般推脱;培训机构采用个人账户收款,未签订培训合同,退费时否认培训的发生,家长举证困难;培训机构倒闭前以优惠价格吸引报名,敛财后“卷款跑路”,将经营者损失转嫁给家长承担。
当前,在国家建设信用社会、加强消费者保护、全面治理校外培训乱象的背景下,教育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校外培训收费乱象,回应社会关切,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更是对其他领域预收费治理起到示范作用,有助于完善预收费市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从《通知》主要内容看,规范校外培训预收费主要体现了如下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预收费交易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在格式合同签订方面,只能选择全盘接受或者拒绝,没有修改条款、讨价还价的能力,即使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付费时,通常被系统强制要求勾选“同意”图标,确认其已充分知晓合同内容;在信息对称方面,无论是机构的经营信息还是提供的服务和教师的信息,消费者都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在风险承担方面,消费者相比于机构也处于绝对劣势。因此,从源头上治理预收费问题,要加强事前监管,对消费者给予倾斜性保护,从根本上解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和收费违规问题。
一要确保签订公平合同并开具发票。无合同、无发票是消费者退费维权的主要障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培训收费、退费和违约责任予以详细规定,有助于防止机构通过不公平条款减损自身义务。《通知》明确要全面使用示范文本,收费应出具正规发票。去年,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随着校外培训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对于培训合同审查和收费审查也应纳入常态化监管。
二要确保专款入专户。《通知》规定,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对于机构收费专户的规定与法律对民办学校收费专户的规定,一脉相承。
三要杜绝“培训贷”。“培训贷”牵扯到消费者、金融机构、培训机构三方,涉及贷款和培训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培训机构往往采用“免息”等优惠吸引消费者选择“培训贷”,不仅有利于其绑定生源,还能获得贷款业务佣金。因金融机构已将学费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一旦培训机构关停,消费者还贷义务并非当然终止,且维权困难,此前韦博英语学员就深陷培训贷纠纷。《通知》明确,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此举有助于提示家长量力而行、理性报班,减少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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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底线治理。预收费监管的底线是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未发生的培训费被不当挪用或侵占,确保机构倒闭时未发生的培训费“钱不能少”。
从资金监管方式看,可分为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两种。
银行托管是校外培训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将预收费(包括现金)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时,托管银行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原则拨付学费,北京、广州等地规定,机构授课完毕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完成资金拨付。银行托管有助于实现“一课一消”,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需要建设相应系统并与机构对接。
风险保证金是校外培训机构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机构关停时可用于偿付学员退费。风险保证金方式易于推行,但需要确保保证金能够覆盖全部退费,同时要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机构破产时用于偿付其他债权。《通知》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差异性,允许地方选择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于选择风险保证金的,强调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的费用总额,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坚持全面治理。当前,各地主要监管学科类培训预收费,但从实践看,学前培训、中小学非学科培训甚至成人培训市场,预收费问题都普遍存在,一些领域因监管真空,退费纠纷较学科类培训更为严重。《通知》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将未成年人培训预收费灰色地带均纳入监管范畴,既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也包括面向幼儿园儿童的培训;既包括学科类培训,也包括非学科类培训;既包括线下培训,也包括线上培训;既包括新增收费也包括存量资金。《通知》规定,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此举有利于解决现有机构存量业务的资金安全问题,防止消费者因恐慌造成退费挤兑。
坚持协同治理。预收费监管涉及多部门、多主体协同共治,只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配合、上下一致,才能彻底解决教育消费领域的老大难问题。
一要明确部门责任。《通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同时非学科类培训的主管部门也应履行监管责任。
二要推进省级统筹。组织开展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全面排查,特别是要压实区县,确保监管政策落地。
三要鼓励行业自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构建分级信用监管体系,将失信行为纳入到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提升治理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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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理。预收费培训法律本质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既受《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制,又受到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同时还可能涉及刑法相关规定。
一要善用民法、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机构在明知业务难以为继、仍然大肆收费敛财跑路的,或以教育培训为幌子非法吸纳资金的,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等。
三要加强立法。目前我国在培训预收费领域尚无立法,现有民法与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侧重于事后监管,相关预付卡管理规定不适用教育领域,建议地方可考虑制定单行法,对各类教育培训的合同主要条款、履约担保、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收费退费、冷静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 曲一帆)
本文转自教育部网站,作者曲一帆。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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