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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12月17日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需经许可的成年人自学考试助学、语言培训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面向成年人的其他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活动,参照执行。
在培训管理方面,成人培训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培训活动。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生实施培训活动。
在招生管理方面,成人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公示招生对象、招生规模、报名方式、培训项目、培训周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招收境外学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资金资产管理方面,成人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投入应当与培训对象、培训项目、办学规模等相适应,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在正式设立时应当缴足。成人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在收退费管理方面,鼓励培训机构实行培训后收费。成人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1个月。
成人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收费应与自身办学规模和能力相适应,不得以滚动开班等方式大量预收培训费用,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预收学杂费,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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