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xabay)
8月已过,传言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下同)修正案三审并未出现。三审再次变成未知数,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旧面临选择的难题。
民办非企业的身份障碍
2016年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由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于红黄蓝教育机构来说,这或将是解决机构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有效途径。此前,现行《民促法》框架下,民办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这使得民办学校或者民办教育机构无法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资本化运作。民办学校的用地被定性为公益性用地,不能转让,不能抵押。“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不敢持有教育资产的原因。”红黄蓝教育机构副总裁陆伟俊说,公司到现在没有持有一块地。
民办非企业的身份阻碍民办学校的不仅仅是教育资产无法证券化,还有教师待遇和地方税收的双重标准。
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浙江分院院长田光成认为,当前我国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有事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标准,并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缴纳标准。这导致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民办学校的教师社保待遇通常是就低不就高,按照企业标准缴纳居多,其退休后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会让一些老师的心态发生变化,也导致很多优秀的人才不愿意投入到民办教育中来。
在90年代,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普遍比公办学校高两到四倍,但现在两者基本持平。在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公立学校教师工资的调整幅度和频率均高于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来说,当学费受到限制时,教师工资增长空间变得有限。民办学校吸引优质教师的优势逐渐随着公立校薪资水平的提升而减弱。
同样实行双重标准的还有税收方面。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有这样一条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田光成解释,“财政预算外”的学校主要是指民办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一个账号,要求民办学校所有的资金纳入到这个专有账号,统一管理。符合这样要求的民办学校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但在实际的实践中,这种做法面临两个问题,田光成说,首先民办学校不愿意把钱纳入这个账号统一管理,一是因为使用起来不方便,二是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另外,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嫌麻烦,没有设立这样一个账号。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向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民办学校继续征收所得税,而且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这对一些民办学校的发展造成不小的阻碍。
二审稿的选择难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将改变的希望寄托在《民促法》的修法上。但当年初二审稿公布时,举办者陷入纠结。
“民办学校举办者我认为可以说是首鼠两端,他不知道怎么选好。”在与举办者的交流中,田光成感觉到了举办者的犹豫和狐疑。
按照已公布的《民促法》修正案二审稿,选择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立校同等的优惠政策,但不再允许有合理回报了。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依照公司法分配结余,但享受的优惠政策暂时不明朗。
举办者有诸多疑惑,对营利性学校类同公司管理,教师身份会不会丧失,这对稳定教师或吸引优秀教师上会有多大影响?学校转变为营利性后,已有的土地要不要补差价等等。选择非营利性质,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会不会受到限制?更重要的是,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结束后,剩余资产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补偿细则是什么?这些都是举办者顾虑的问题。
对于全日制教育的民办学校来说,这些问题个个都是影响学校发展的关键。相比之下,学前教育阶段的忧虑要小一些。《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2015年民办幼儿园达14.64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数的一半以上。学前教育相比其他阶段的教育,市场化更早,规模也更大。
陆伟俊称,红黄蓝的教师是市场招聘,教师的待遇也是按照市场上的标准。即便选择营利性学校,教师身份的转变也不是大问题。对于红黄蓝来说,最关注的是能否解决机构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只关心它的主法修完,配套措施可以慢慢落实。”陆伟俊说。
不过,据田光成观察,想要将学校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上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会有想象的那么多。他解释,想上市的民办学校一般都是有资本介入,虽然受限于现在的《民促法》无法在国内上市,但却可以在香港和国外正常上市。国内的壁垒打开,只是多了一种选择。“但是反过来说,壁垒打开了,更多资本关注教育,增加了全日制教育上市的可能性,为教育带来更多的资金支持。”
举办者的选择意向
一项针对1000余位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意向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所形成的学校资产及增值部分,应全部归出资者所有”。近半数的人认为,由于法人转设、财务清算及产权界定等工作及其繁杂,实施分类管理不应设具体过渡期或应将现有草案3年过渡期延长到5—10年。
这与田光成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致。他说,原始投入资产及投入部分资产增值部分归属举办者,是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学校时的心愿。选择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则希望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在所得税方面,希望能够享受不低于高新企业的优惠待遇。
李岚峰所在的教育投资集团旗下有几所民办应用型高校。“但是社会上有些人,只要听说我们是营利性民办大学,就会很自然去和低品质挂钩。”这让学校很无奈,他说,学校一直致力于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以期扭转社会上的这种偏见。但相比公立高校,民办高校还是有诸多劣势。
“我们期待国家能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给予我们适当的指导和扶持,从而达到优胜劣汰,让办得好的职业教育院校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社会认可度。”李岚峰认为,营利与公益性并非必然冲突。给社会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也是教育公益性的体现。他希望政府接纳支持民办高校名正言顺地营利,拓宽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以提高师资和硬件水平,使优质的民办高校集中资源培养更多社会需要的各类人才。
在田光成看来,《民促法》的修正不仅要考虑上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实际办学需求,还应顾及民办教育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这将直接影响《民促法》实施的具体效果。他认为,细则上各省应该根据省情来制定,而法律层面,明确了大方向怎么走后,应该给予民办学校更多选择权,“从严监管的同时,也要允许(民办学校)有自由走路的权利。”
2、芥末堆不接受通过公关费、车马费等任何形式发布失实文章,只呈现有价值的内容给读者;
3、如果你也从事教育,并希望被芥末堆报道,请您 填写信息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