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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背景下,辅导机构应如何依法加强自身管理?

作者:东耳 发布时间:

《民促法》背景下,辅导机构应如何依法加强自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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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流耦合:政治流、问题流、政策流的交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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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 东耳 7月24日

2016 年 11 月 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审修订案,多地相关部门相继开始整顿辅导教育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辅导机构,限期有营业执照无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整改,加快了辅导行业规范化的步伐。那么辅导机构该如何依法加强自身管理呢?

在由中国教育协会举办的“新政策·新趋势·新技术--学术引领服务升级”大会上,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院长助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薛二勇深度解读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背景下,辅导教育行业在各地区政府重拳治理下的规范要求及发展趋势。

三方原因促进修法,解决教育供需问题

对于这个阶段修订《民促法》的原因,薛二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问题流,即国家的本意就是要促进改善它。“虽然这让老百姓觉得好像是在促退”薛二勇打趣说,“这几年民办学校像丛林社会一样,弱肉强食、资本竞逐、缺乏必要的规范。”

二是政策流,民促法在一些试点已经进行了实践,已经可以为国家法律修订提供实践基础。三是政治流,薛二勇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提出供给侧改革的举措。而对于教育领域来讲,供给侧改革即是其提供的教育供给是不是有效供给,是否满足了老百姓的需求?

对此,薛二勇以国内家长为孩子择校为例作了说明:“在我们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是很重要的问题,当孩子上不了好学校的时候,家长就会想尽各种办法,比如用钱、用权等,这就导致了很多的问题。”而国外教育的供给以市场主导,美国比较好的学校都是私立学校,比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中国的教育供给基本上以政府为主,而且政府掌握了优质教育资源,所以中国较好的学校大多是公立的。

薛二勇认为中国的教育供给侧改革应该汲取欧美国家的长处,将公立学校办成质量相当的学校,如果家长有特殊需求,比如希望获得小班化教学或一对一教学,那就可以自费到民办学校。而《民促法》的修订就是打开了一个政策窗口。“这个政策窗口按照我们搞研究的叫三流耦合,就是政治流、问题流、政策流的交汇。”

解读民促法: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是核心

薛二勇将修订后的《民促法》所涉及的改变从六个模块进行了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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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辅导教育行业的性质

薛二勇表示修订后的《民促法》对辅导教育行业的性质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修订后的《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场地、师资、校舍面积等均制订了明确的规定。薛二勇特地强调了非国家财政经费,即除了国家财政经费以外的钱都是非国家财政经费,国家财政经费主要是财政拨款,你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库的财政资金。而对于其意义所在,薛二勇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说明:对于国家划归教育用地,如果办成盈利性学校,那就要依法补偿应当上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而如果变成非营利性的学校由于公益性特别明显突出就不需要缴纳。

还有就是从事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即资格考试就是纯粹的资格考试,资格考试与需要获得相关资格考试的学校不能有关联。“考证就是考证,办学校就是办学校,两边要适当分离。”

二、民办学校规模

截止到 2016 年底,全国有民办学校 17.10 万所,在校生 4825.47 万人,其他民办培训机构 1.95 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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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分类管理

主要就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新修订的《民促法》里面,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区别在于,办学的结余所用渠道不同,非营利性学校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且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而营利性学校可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利润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即如果你选择营利性学校办学的结余不能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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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优惠的程度不一样。上表表明了国家对于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激励、限制与监管。对于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国家的激励程度较大,基本上与公办学校是一样的管理方式,包括财政支持,而对于营利性学校来讲,除了享受必要的税收、土地优惠之外,其他的优惠相对比较少。

四、新法对民办教育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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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规范确定了民办学校的分类及分类的标准,薛二勇表示这从根本上厘清和解决了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第二个表明营利学校可以堂堂正正的收益,非营利的学校国家可以对他们加大投入。国家不仅全面放开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办学,而且放开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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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营利性办学。一个剥离就是如果办的是学前到高中教育阶段,应该把义务教育从学前和高中剥离开来,第二个剥离就是教学功能和非教学功能的剥离,学校餐饮、住宿维护,这些物业管理要交给公司来管理。“这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给学校留了一个空间,教育教学不能够营利,但学校餐饮,住宿,物业管理等可以交给公司来办。”

修改过后的《民促法》对举办者财产的保护力度也有所提升。在新修改的《民促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补偿,民办学校在决定选择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时,相关部门都会给予一定补偿。“补偿的力度要综合考虑实施之前的筹资情况、及办学效益等因素。”薛二勇表示在《民促法》正式施行后的过渡阶段,一般是5年,不做统一规定,由各个省来做规定。  

五、部分省份“民办教育的实施征求意见稿”

以河北省为例,其规定如果是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期就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第三补偿与奖励方案。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和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优惠。第四收费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意见,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财政支持,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实行拨款制度,对于学前是采用奖励的办法,对于高等教育来讲,奖励和支持的力度是很小的。第六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营利性也有部分的税收政策。

六、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第二放宽准入条件;第三拓展办学筹资渠道,即混合所有制可以考虑;第四健全学校退出机制;第五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即公共财产不等于公办学校财产,也包括了民办学校。第六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第七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第八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有的人说模糊处理选择非营利但实际上营利,这样其实做不来的,因为如果国家健全了会计制度,每出一分钱都会有核算,所以要科学选择,这个马虎眼是打不了的。”薛二勇笑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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