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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家教老师强奸、猥亵女学生”一案,对被告人邹明武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宣告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这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首次对涉性侵案件的教师宣告“从业禁止”,也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的首次尝试。记者注意到,向媒体通报案情时,被告人采用实名,照片也未作技术处理。
图为邹明武
被告人多次性侵学生,被宣告“从业禁止”
今年39岁的邹明武是小娜(化名,17岁,高二学生)的任课及家教老师。从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的机会,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
在庭审中,邹明武辩称小娜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小娜。
但法院审理认为,邹明武虽称与小娜是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却并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者暧昧语句。此外,小娜曾多次向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老师。建议被父母拒绝后,小娜主动提出在卧室安装监控。于是,监控记录下了邹明武猥亵她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邹明武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
判决还特别指出,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此类情况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法院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各地探索“从业禁止”,保护未成年人
“实际上,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从业禁止’,在全国有不少先例,比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等。”“女童保护”基金品牌部负责人徐豪告诉记者,“此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宣判,在司法实践中又多了一次探索。”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已回应,新增的“从业禁止”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今年以来,“从业禁止”陆续出现在各地涉及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的判决中。3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依法判处猥亵女生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江苏省首例因性侵害案件发出的“从业禁止令”。“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发出首例性侵未成年人案‘从业禁止令’”“上海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判决 家教被判三年禁当老师”等新闻也见诸报端。
细化“从业禁止”规定,完善推广相关机制
“‘从业禁止’的规定设立的初衷是面向所有人,不单单涉及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陈莎莎向记者表示,“但是这项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以及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业禁止”主要是从预防犯罪、保护大众安全的角度来进行考量。“从业限制可以更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安全。”陈莎莎表示。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犯罪形态,需要更为细化、更有针对性的‘从业禁止’期限,甚至是终身禁止。”徐豪认为。
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比达七成;易于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高,明确表述职业的案例有98起,占总数的22.12%。
“禁止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是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可以降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风险,在相关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应该加快在全国推广。”徐豪建议。
如何确保“从业禁止”不走样?“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由法院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来进行处罚。”陈莎莎表示。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作者于潇、单鸽,原标题为《北京首次对性侵女学生的教师宣告“从业禁止”!如何确保执行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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