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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回流儿童”:那些返乡的流动儿童

作者:李楠 发布时间:

聚焦“回流儿童”:那些返乡的流动儿童

作者:李楠 发布时间:

摘要:返乡,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却恰恰是更多问题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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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粗略统计,每年仅北上广深四座城市,就有约7万名小学毕业生返乡,其中很大一部分将成为留守儿童。

返乡,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却恰恰是更多问题的起点。

数量庞大的“回流儿童”群体

即使顺利进入小学就读,但是到了小升初的时候,仍然有大量的流动儿童无法在当地就读初中。这四座城市在小学入学和初中入学,实行条件制或者积分制,由于学位紧张和家长工作、居住情况变动等原因,六年级的流动儿童中,有大量被迫返乡就读。流动儿童返乡,这种现象被称为“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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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图表中的数据是通过官方统计数据推算出来的,仅具参考意义。实际的返乡儿童数据以官方统计数据为准。

流动儿童返乡,与父母分离,将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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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分离,对儿童和父母均是情感的创伤

家庭分离导致回流儿童失去了原有的亲情归属感,孤独感和负面情绪增加。一项基于河北、四川两省137所农村寄宿制小学的研究表明,回流儿童的抑郁水平高于普通儿童和留守儿童。(靳雅楠:《流动经历对农村回流儿童抑郁程度的影响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 影响学业

由于两地教材、试题、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不同,流动儿童返乡之后通常会面临学业上的挑战。甚至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返乡之后能适应学习,让孩子留级一年。(田施英:《流动儿童回流后的学习状况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 个人成长和社会交往受影响

环境的变化,加上父母不在身边,回流儿童在城市中获取的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本,很难在老家派得上用场,在学习和社会交往上都饱受挫败之苦。(顾静华:《消失的资本——回流流动儿童在农村学校的教育经历》,《中国流动儿童教育发展报告(2016)》,2017)

《义务教育法》,打上了深深的户籍烙印

尽管国务院和教育部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出台了无数关于促进流动儿童入学的政策,但是都没有触及“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体制。

《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2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虽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可以找到几十起流动儿童家长起诉教育部门的案件,但是原告全部都败诉了。我们以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的一起教育行政诉讼为例,看看该案法官对《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诠释:

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侵犯了其小孩的公平受教育权,本院认为,政府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恰恰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教育权利的表现,是一种更具操作性和实现可能性的规定,不分户籍的绝对的公平受教育权根本无从谈起,最终的结果就是人人都无法享受受教育权。(颜街平与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粤0606行初974号)

立法上“户籍优先”的取向,导致了人口流入的大城市不会投入充足的教育经费在流动儿童上面,进一步加剧了学位不足的问题,使得教育公平越来越难实现。这实际上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悖论中。

短期内,《义务教育法》不会修订,大城市学位紧张的局面将持续。流动儿童返乡,也仍将会持续。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户改观察”,作者李楠。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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