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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 11月13日文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此次《实施办法》针对广东省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校园欺凌工作机制、预防、治理、问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校园欺凌将如何定义?根据《实施办法》,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此外,《实施办法》就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作出了详细且明确的划分。
其中,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有:
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侮辱其人格的,程度较轻的;
损坏他人财物的,价值较低的;
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有:
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包括:
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
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在处置办法上以学校为主。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应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除了学校自身的处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
另外,《实施办法》针对校园外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也列出详细的处理程序。
《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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