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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案“养女”年龄不实,违规变更年龄相关责任人12人被处分

作者:南墙 发布时间:

鲍毓明案“养女”年龄不实,违规变更年龄相关责任人12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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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对韩某某户籍年龄信息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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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9月17日,安徽省太和县委官方公号发布通报,公布了对鲍毓明案中“养女”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所涉及违规办理问题的问责结果,太和县公安局原墙镇派出所民警王刚、李振东和辅警刘晓艳以及县公安局户籍管理中队长尹坤等12人被处以党内警告、诫勉谈话、政务警告等处分。

之前,网络消息称鲍毓明性侵“未成年养女”,最高检和公安部对此案联合督导。今天中午,两部门通报鲍毓明案调查结果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行为构成性侵犯罪,且“养女”年龄不实。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太和县委通报显示,决定对在韩某某户籍年龄更改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12人予以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 对太和县公安局原墙镇派出所民警王刚、李振东和辅警刘晓艳以及县公安局户籍管理中队长尹坤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对负责审批、审核材料的太和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鲍宇、原墙镇派出所所长佘玉杰进行诫勉谈话;

  • 对为韩某某违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太和中学学籍管理员王海涛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原墙卫生院前院长陈振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词的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委员魏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太和县原墙镇西街村委会文书王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对管理学校公章不善的太和中学办公室主任杨林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 对违规签发出生证明的太和县妇幼保健站合同制职工蒿兴雨由其单位进行处理。

同时,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对韩某某户籍年龄信息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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