芥末堆文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对部分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市范围内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建设智慧托育管理服务平台。
新建居住小区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
《意见》提出,到2025年,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成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无托育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对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
鼓励发展一家示范性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企事业单位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同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1+N”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
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意见》明确,推进“物业+托育”,支持物业企业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优化社区托育设施与村(社区)党群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街接,发挥综合效益。
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2021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之中。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优先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结合“职工亲子工作室”创建活动,倡导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从为职工提供子女寒暑托班等服务延伸到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行政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
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新改扩建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
对部分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意见》指出,社会办托育机构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按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对在全大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婴幼儿在150人以上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参照《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职工将3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
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将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性补贴培训范围
托育人才培养方面,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教育需满足一定课时。将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性补贴培训范围。
研究出台托育人才奖励政策,备案托育机构每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以及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推进建设苏州市智慧托育管理服务平台,在优化服务、监督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作用,实现政府、市场、机构、家庭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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