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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准入资质、产品要求等细则。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满足以下6项要求:
1、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2、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3、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4、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产品需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交费灵活性等要求要求。预计正式文件通过后,险企可快速上线个人养老金产品,并可通过自营及银保渠道进行展业。
当前,保险行业正在经历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健康险销售压力增大,长期储蓄和养老保险正成为行业保费增长的新动力。个人养老金制度对于保险行业的商业养老保险和长期储蓄类保险业务有促进作用。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持续提升能力,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保险,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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