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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 宁宁 2月28日
2月26日,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范围扩至全国,《通知》释放出明确的整治方向。目前地方上,除上海已出台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之外,武汉也于近日出台《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范的重点内容和方向与《通知》一致,并明确了具体的违规处罚力度。
教育部的《通知》出台后,武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曾向当地媒体表示,“今年,武汉将把清理、规范校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工作重点,由各区政府组织工商、教育、人力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证照不全的机构将被暂停招生
据悉,武汉市一批培训机构此前只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中含有“教育咨询”“文化培训”功能,但未在教育主管部门获得审批。这将在之后被重点整治。上述教育局负责人向媒体介绍,“一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公司,如果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此次武汉市颁布的《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2017年9月1日前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包含文化教育类或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在《办法》施行之日起暂停招生,并在一年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2017年9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若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文化教育类或职业技能类培训但却以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名义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的,也被要求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相关培训活动。
与教育部的《通知》以及上海“一标准两办法”一样,办学许可证将成为培训机构办学的前提。机构需要在取得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再依据民促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营利与非营利的性质分别到相应部门登记。
武汉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今后,教育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培训机构必须上报教学计划、教学安排等,以确保培训机构教学中出现“超纲教学”现象得到遏制。同时,培训机构举办的学科培训的办班类型、招生对象、办班时间等,也都要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公示。该负责人说,在审核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时,就会审核相关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过不了关。
《办法》称,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武汉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
《办法》将自3月15日起施行,届时武汉市各区将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行,对违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和清理。据统计,武汉市在教育主管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培训机构有441家。而只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种教育咨询公司共8000多家。这意味着,未来一年,这8000多家培训机构都将面临一波整治规范。
培训及考试严禁与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挂钩
《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师资、教学内容、竞赛活动等也作出了严格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被禁止与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或培训;禁止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推荐生源或提供考试等服务。
竞赛也是重点整治范围。《办法》规定,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机构也不能将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武汉市中小学校。
师资方面,《办法》明确,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违反上述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当地媒体报道,虽然武汉市严禁举行小升初选拔考试,但不少初中学校为招到优质生源,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通过各种竞赛选拔学生。对此武汉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初中学校若将培训机构举办的竞赛、考试成绩或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学校和培训机构都会受到处罚。
“学校违规把社会性学科竞赛成绩或社会办学机构的测试结果与新生入学挂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纪检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的民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调减次年招生计划、甚至撤销学校招生资格。”上述负责人说道。
针对公办学校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授课,武汉市教育局表态,实行“零容忍”,凡是有举报的,都会一一核实。但上述负责人也表示,由于老师流动性大,教师有偿家教隐蔽性强,取证、查处有难度。对此武汉市将在今年发动在职教师、社区志愿以及校领导等到培训机构进行巡查。
去年,武汉市共接到50余起教师有偿家教的投诉,最终核实的有20余起。
预收费用不得超过80个学时或6个月
为预防风险,《办法》还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作出详细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民办培训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办法》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要求,培训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根据《办法》,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将由所在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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