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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庭轩:校园欺凌事件为何无法根治?

作者:杨庭轩 发布时间:

杨庭轩:校园欺凌事件为何无法根治?

作者:杨庭轩 发布时间:

摘要:2015至2017年的校园暴力案件中,有55.12%因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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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一直以来是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一大隐患。(图:网络)

*来源:IPP评论(ID:IPP-REVIEW),作者:杨庭轩

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一直以来是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一大隐患。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此起彼伏地出现在社交媒体和新闻报道中,网络上传播的暴力视频以及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暴力事件如同地雷般埋在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心中,预防、干预、制止校园欺凌行为一直是每个社会所面临的难题。面对这一社会顽疾,舆论一方面强烈谴责施暴者的恶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讨论亦越演越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加重刑责内容成为针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措施中呼声最高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存在不同的声音,但都诉求着切实可行的措施去预防、干预和制止校园暴力、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这两个概念虽然在范围上有所差别,但内涵都指向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某一个或者某些学生(群体)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等方面的伤害。本文所讨论的校园欺凌行为是指受害学生长期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包括直接人身攻击的直接欺凌以及排斥与孤立的间接欺凌[1],地点不仅限于学校范围内,也包括在学校周边或其他公开场合,“校园”这一修饰语更多强调未成年人是处在学生时期。

一、校园欺凌的趋势

目前我国对校园欺凌的研究大多基于地方的研究,全国性统一的调查还不够[2]。观察我国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情况,目前可从两个口径:一是法院审理的校园暴力案件的数量,这是司法层面上的校园欺凌行为,主要涉及校园暴力、校园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高校机构对初中生追踪调查的情况,这既包含肢体上的暴力,也包括非暴力欺凌的内容如言语欺凌、网络欺凌等。

首先,根据2018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我国2015至2017年校园暴力案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些校园暴力事件中有55.12%因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同时有86.54%的案件为无预谋的突发性冲突犯罪。按案件罪行分类,故意伤害案件最多,有57.5%;其次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这些案件中极大部分(93.73%)的被告人数都在5人以下,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占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2015年占比为64.87%,2016年占63.4%,2017年为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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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9881.html

第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从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了28个区县112所城乡学校的10279名初一学生,进行了三年的中国教育追踪调查,并在2016年开展了第三期调查,成功追访到8600名接受 2014 年基期调查的七年级学生(在2016 年第三期调查时已是九年级学生)。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初三学生有57.27%的人表示在过去一年曾遭受校园欺凌[3]。从欺凌类型来看,言语欺凌是最主要的欺凌形式,过去一年遭受过言语欺凌的学生比例为 49. 29%,其次是社交欺凌(37. 69%)和肢体欺凌(18.41%)。同时,随着移动通信设备和互联网的发展,青少年网络使用的比例和频率迅速提高,网络欺凌成为新型的欺凌形式,有14. 08%受到网络欺凌。37.06%的学生表示曾受到过不止一种类型的欺凌。

结合这些数据来,第一,校园欺凌所致的犯罪事件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得到一定的控制,肢体暴力、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不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第二,校园欺凌的形式有新的变化,言语欺凌、社交欺凌与网络欺凌普遍地出现在校园里,由于其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不至于触犯法律,同时这类欺凌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老师、家长或是学校草草处理,就更加难以在司法层面被察觉。第三,校园欺凌的问题从来未在社会中降温,而网络媒体爆出不同程度的校园欺凌事件也在不断提醒我们,正在学生之间滋生的欺凌行为既普遍又多样。

研究表明,有受欺凌经历的学生存在更高的抑郁风险,在学业表现、心理和社会交往方面也面临障碍[4]。在如今社会经济转型期间,我国青少年存在较高的行为失范及越轨风险,校园欺凌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暴力倾向严重,且与互联网相结合,校园中弱势群体如女生、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成为欺凌的主要受害者[4]。 

校园欺凌之所以成为未成年成长面临的严重风险和校园安全无法根治的顽疾,是因为校园欺凌长期处于一种被各方视而不见、容忍与隐藏的状态。具体来说,首先,欺凌发生的初期往往是隐形和低调的,欺凌这种行为不容易被低龄的学生自我识别,于是不能及时反馈至其家长、老师。其次,即使及时报告欺凌事件,也很容易被误判,将欺凌当作孩子之间的“打闹”、未成年人的“不成熟”表现。再次,欺凌行为追责麻烦,学校会主动制止欺凌行为,但通常会认为“子不教,父之过”,解决欺凌问题的责任人是落在了双方家长的身上,未成年的行为失范不会被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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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颁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2018 年4 月28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受到国家重视之后,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开始针对此问题出台各种预防及治理方案并着手推进。地方政府在推动中小学校园欺凌综合治理中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地方政府能否高效履行其职责直接关系到国家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方案能否有效实施[5]。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日本和美国对校园欺凌的防治方法,讨论我国如何防治校园欺凌。

二、域外经验 

校园欺凌问题俨然成为日本社会的疾患,根据2015年日本文部科学省的数据,2014年发生在小学、初中、高中以及特殊学校的(已认定)校园欺凌事件高达18万宗,其中,小学是欺凌情况最严重的阶段,2012年发生了12.3万宗的事件。为应对日益普遍化、严重化的校园欺凌,日本政府2013年专门针对校园欺凌问题制定并实行了《校园欺凌防治对策推进法》。该法确立了校园欺凌防治的几个基本概念[6]:(1)校园欺凌的地域范围并不限于校内,校外也应禁止实施欺凌;(2)不是只有欺凌者或参与者才是防治的对象,所有的学生、老师、家长等都要主动理解、主动参与校园欺凌的防治,不应成为旁观者置身之外,而应主动防止自己和他人成为下一个欺凌的参与者或被欺凌的对象;(3)校园欺凌防治需要国家、地方、学校、小区、家庭五位一体协调一致地去行动,综合地参与到校园欺凌的问题当中。

另外,虽然此法没有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制定特定的惩罚,但配合《刑法》《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此法仍有作出相应的指导。从理论上看,日本刑事法体系下,从人出生开始到死亡都可能犯罪成立,也就是说年龄并不是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决定因素,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只是分别采取两套不同的刑事司法体系予以追诉和处理。

美国没有出台联邦反欺凌法案,2001年签署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明确要求每个州要认定并说明哪些学校“长期处于危险境地”,每个学区必须详细统计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在美国欺凌立法的过程中,如日本类似,首先都经历了“欺凌”的界定,主要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精神欺凌、同伴欺凌以及更新的网络欺凌几种欺凌类型[7]。地方各州在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上遵循了“本地化”的技术路线,根据本州的欺凌事件的主要特征来设定相应条款。因此,各州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实际对欺凌的认定是一个标准由高到低、不断细化的过程。

最初各州对欺凌的认定仅局限于暴力案件,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各州司法部门逐渐降低了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条款的制定更加具体化,界定了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境下被认定为欺凌[8]。另一方面,美国规定与欺凌有关的三个主要相关主体是政府、学校和教师。参照《新泽西州反欺凌法案》,政府是牵头者和协调者,领导各级政府保证每个学区都有一套针对性的反欺凌法案;学校是承担反欺凌任务的主要阵地,以校长负责制为首设立校园安全小组,对欺凌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教职工则是反欺凌工作的执行人、发现者,必须积极地预防或干预欺凌行为,预防疏导自杀行为的发生[9]。

总的来看,第一,美日都强调了因地制宜地制定反校园欺凌的内容,由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差异,引致校园欺凌的因素也是有差异的,所以如何界定何种行为、何种情境属于欺凌行为,需要由地方政府与学校集体讨论来进行界定。第二,校园欺凌的复杂化决定了参与反欺凌主体的多元化,校园欺凌不是一个单向度的互动,而是多向度的结果,学生、家长、教师、学校、地方政府、小区组织都是参与反校园欺凌的重要一份子,确定他们在防治欺凌行为的角色和位置,能有效从源头干预欺凌行为的发生。第三,当欺凌行为严重化为暴力行为的时候,反欺凌的法律将会是最后的“盾牌”,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的反欺凌的法律体系支撑,欺凌行为就会沦为某些人口中的“闹着玩”,为更严重的暴力行为埋下隐患。

三、现实困境与可能的出路

最后需要反思的是,为何现实中防治政策在反欺凌行为的表现仍然不尽人意呢?为何在反校园欺凌的呼声不曾停息的氛围下,校园欺凌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呢?

第一,反校园欺凌政策在现实治理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便是对校园欺凌行为的界定,言语欺凌、身体欺凌、网络欺凌等定义分类需要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包括侮辱性语言的界定、肢体冲突与嬉戏打闹的区分、欺凌者/被欺凌者的行为表达等。国家可先行作出大纲性的指导手册,地方再根据其学区学生的人口组成订制反欺凌行为的教育手册,提醒学生、教师、家长乃至社会中哪些语言、哪些行为有指向校园欺凌的可能性。现在反欺凌的工作往往依靠经验和被欺凌者的伤害程度来对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这是十分被动和滞后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园欺凌行为界定能够及时抑制校园欺凌行为的滋长,避免校园暴力增加的风险。

第二,虽然一直强调“学校、家长、社会”需要“三位一体”处理校园欺凌案件,但在实际事件中,由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面对同一件校园欺凌事件的时候各方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和解决手段。此时,第三方力量——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方能够跳出三者的角力。每一宗校园欺凌事件中受伤害最大的始终是未成年人,社工对于未成年人的关注程度、觉察意识和敏感程度更强,社工的驻校日常任务便是巡班和做学生的个案工作。社工比起已有繁重教学任务的教师,更能够承担校园欺凌的预防者、识别者和干预者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老师和社工面对校园欺凌时发挥的作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把反欺凌教育日常化本身就是教育工作者需要做好的,而社工则是填补日常反欺凌工作的空缺,帮助学生解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

校园欺凌一直在发生,社会和政策制定者不应以“亡羊补牢”的心态去对待每一宗曝光在社会媒介的欺凌事件。如何及早地认识欺凌、制止欺凌、预防欺凌也是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努力的,所谓欺凌者的“坏”不尽然是与生俱来的,被欺凌者的“弱”更不是自我放弃,除了寄望法律能够尽早为已越界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立下警示,教育工作者和家长们更需要包容和体谅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和恰当的教育内容,方能真正避免校园欺凌成为“全社会的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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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IPP评论”,作者杨庭轩,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师。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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