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科院(ID:NIES_WX),作者:马雷军
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干扰学生健康成长的常见现象。当前,校园欺凌现象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们要让每个学生都平安度过学生时代,就有必要对校园欺凌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厘清校园欺凌的基本概念
校园欺凌,也有人将其称为校园暴力,其对应的英文为“school bullying”,我国台湾地区译之为“校园霸凌”。校园欺凌的内涵与外延如何,会直接影响今后的政策规制范畴。
1、校园欺凌的认定
当前理论界对校园欺凌的界定,主要面临着物理场所、涉事主体、损害形式、损害程度、行为频率等几方面的争论。
(1)物理场所:校内+校外
从物理场所来看,校园欺凌有“校内说”“校内及学校周边说”和“校内外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当前的学校欺凌事件有很多发生在学校外部,一些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因为学校内部管理严格,没有机会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所以就将欺凌其他同学的场所设定在了校外。如果不将这部分欺凌事件包括在内,那么会使大量的校园欺凌事件不能被纳入保护范围内。
(2)涉事主体:教师+学生+社会人员
根据不同的涉事主体,校园欺凌又可以分为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凌,发生在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欺凌,以及发生在社会人员与学生之间的欺凌。有人认为,发生在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欺凌,只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欺凌,而不含学生对教师的欺凌。实际上,当前也存在着一些学生因不服教师管教而殴打教师的事件,这些事件也应当纳入校园欺凌的规制范围。另外,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与学生之间的欺凌,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范围就足以对其进行保护,而不必纳入学校欺凌的范围。
(3)损害形式:肉体+精神
从损害形式来看,校园欺凌有“肉体损害说”和“精神损害说”。笔者认为校园欺凌应是两者的结合,不仅仅是欺凌实施者对受害者实施的肉体上的损害,同时也包括欺凌实施者对受害者带来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而且很多受欺凌者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要远远大于肉体上的痛苦。
(4)损害程度:严重后果+轻微损害
有学者认为必须是给受害者带来一定严重后果的才属于校园欺凌,而将一般的欺凌事件排除在校园欺凌之外。笔者认为,校园欺凌不应以严重后果为要件,轻微的损害后果也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痛苦,而且这种轻微损害后果的累加也有可能导致更严重后果的发生。
(5)发生频率:重复发生+偶发事件
从发生频率来看,很多欧美学者倾向于将“重复发生的”的行为才纳入校园欺凌。但我们看到,很多的校园欺凌事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的偶发事件,将重复发生纳人校园欺凌的要件,缩小了校园欺凌的范围,不利于对被欺凌者的保护。
综上,结合国内外对于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学校外,施加于学校成员(学生或教师)并导致其身体或精神感到痛苦的行为。
2、明确校园欺凌的主要类型
当前,研究者对于校园欺凌还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校园欺凌的判定标准应该涵盖更为广泛的校园欺凌表现形式。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以及我国的实践,笔者将校园欺凌分为肢体欺凌、言语欺凌、关系欺凌、性欺凌和网络欺凌五种。这些欺凌形式既有可能单独存在,也有可能被同时实施于同一受害人。
(1)肢体欺凌
肢体欺凌是校园欺凌中最容易辨别的一种,这种校园欺凌的实施者通常会以殴打、推搡、抢夺他人财物等方式欺凌受害者。这种欺凌轻者会使受害者肉体感觉疼痛、不适,重者则有可能导致受害者伤残,甚至死亡。肢体欺凌也是当前最受社会关注、急需加以防范的校园欺凌类型。
(2)言语欺凌
言语欺凌是指欺凌的实施者以语言来刺激或者伤害他人,具体采用恐吓、侮辱、嘲笑等方式。在这种欺凌形式下,欺凌实施者更多的是对被欺凌者的心理给予伤害,使被欺凌者产生恐惧、自卑等负面情绪,我国甚至发生过多起因为造受侮辱或者恐吓而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件。
(3)关系欺凌
关系欺凌是指欺凌的实施者通过孤立受害者,使其人际关系受到影响,不能正常和同学交往、活动。这种校园欺凌也时常伴随着言语欺凌、散布不实言论等情况的发生。关系欺凌经常发生在同班同学、同宿舍同学之间,也有可能由教师发动班级其他学生对个别学生实施关系欺凌。
(4)性欺凌
性欺凌是指通过语言、肢体或者其他暴力,对他人实施基于性别指向的骚扰,甚至侵犯,或者对他人的性别特征、性别倾向进行贬损或攻击。这种欺凌既包括身体上的触碰,也包括通过言语上的侵犯对他人性特征进行骚扰。这种校园欺凌对学生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5)网络欺凌
网络欺凌是近些年新出现的一种校园欺凌形式,这种校园欺凌既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恐吓、侮辱、威胁或者传播不实谣言,也包括在网络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上传可以羞辱受害人的图片或者录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欺凌形式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解析校园欺凌的四大影响因素
1、个人因素
从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和受害者的角度来看,影响其实施校园欺凌或者遭受校园欺凌侵害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
(1)年龄因素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暴力的程度和频率都有所增加。例如:最初级的校园暴力行为包括脚踢、殴打、吐唾沫以及骂人等,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之间会发生更加好斗的行为,包括以强凌弱、敲诈勒索、打架斗殴等。从近些年的校园欺凌案例来看,诸如持刀伤人一类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更多的还是出现在高中和初中阶段,在小学阶段极其偶发。
(2)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
国内外的研究均表明,学生的欺凌行为与吸烟、饮酒等不良嗜好存在直接的相关性。例如:何源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学生暴力行为与吸烟、饮酒等行为均有统计学意义的关联,且吸烟与饮酒之间对暴力的影响交互作用效应显著。尹逊强的研究发现,饮酒儿童精神暴力行为和躯体暴力行为的检出率分别为81.0%和71.4%,均高于非饮酒儿童的54.1%和43.3%。这说明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严格的戒烟戒酒法令是非常必要的。
(3)较差的学业成绩
学生的欺凌行为与其学业成绩直接相关,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大多学业成绩相对落后。这部分学生因为在学业上存在着自卑心理,往往希望从其他方面获得同学的重视甚至是崇拜。而他们在吸引其他人注意力时,则往往通过采取暴力欺凌的方式获得“老大”的威信。还有一部分学业成绩不佳的学生则是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实施校园欺凌,抵制教师和家长的教导。同时,学业不佳的学生也往往是校园欺凌的侵害对象。这部分学生因为学业不佳,如果又不能得到教师的重视,甚至受到教师嘲讽,就很可能遭受同学的歧视和欺凌。
(4)内向孤僻的性格
一般而言,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往往性格内向、孤僻,平时难以融入班集体的活动,也较少有相对固定的关系密切同学。这部分学生在遭受欺凌后,往往难以获得其他同学的援助,使得其更容易遭受校园欺凌的侵害。
2、家庭因素
国内外的研究均表明,家庭的环境氛围对学校欺凌的影响非常大。首先,父母的经济收入较低、受教育程度不佳的家庭,子女实施校园欺凌的几率会明显增加。其次,从家庭关系来看,管教方式简单粗暴、家庭关系淡漠的家庭,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子女实施校园欺凌的几率也明显大于一般家庭的子女。从我国近几年新闻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来看,无论是欺凌的实施者还是欺凌的受害者,他们较多集中在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随迁子女。这两部分群体的父母因为工作原因都无法给予其足够的关照和爱护。
3、学校因素
在安全学领域里有“破窗理论”,即一所管理规范、校风校纪严明的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概率相对要低。美国的研究发现,学校不良环境和学生对学校缺乏归属感会增加发生暴力行为的频次。具体来讲,学校的管理规范程度、学校的法治教育效果、教师的法治素养、学校的文化建设、学校的硬件建设等都与学校的欺凌事件发生率有关。例如:国外有研究证明,一所寄宿制学校如果晚间照明好,学校发生欺凌事件的几率就会明显降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我国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与教师的管教不力也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管教尤其是惩戒时往往受到家长和社会的质疑。这就使得教师在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时如履薄冰,甚至束手无策,无法对其进行及时适当的批评教育,导致这部分学生缺乏必要的管教,从而使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逐渐转化为严重的不良行为。
4、社会因素
社会大环境中影响校园欺凌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今的网络、影视、动漫、新闻等传播工具,对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过分宣扬,直接导致未成年学生的效仿。另外,一些学生因为自身或者家庭遭受到社会的不公待遇,便通过实施欺凌的方式对社会进行报复,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
校园欺凌防治的对策建议
1、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
以立法形式对校园欺凌进行管理,是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学校欺凌防治的立法中,需要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1)校园欺凌防治是全社会的责任校园欺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它的预防和应对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对于校园欺凌防治的相关立法,一定要明确各个政府部门、相关组织单位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责任,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教育部门和学校。例如:公安、城管、文化、司法、社区等不同单位都应明确其相应的职贵和任务。
(2)明确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权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哪些合法的惩戒方式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有必要在立法当中对此予以明确。例如:台湾地区就专门出台了《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和惩戒手段。在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同时,还要注意在立法中明确合法惩戒与体罚的区别,以及教师实施惩戒的程序性要求,这样才能使教师在管教学生的活动中有依据、有规范、有底气。
(3)明确校园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排查权当前,很多校园欺凌之所以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学校对于管制刀具的排查不力。而基层学校在管制刀具的排查过程中又面临着执法权限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授权公安机关配合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管制刀具排查。另外我国也可以仿效欧美等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展校园警察试点。
(4)明确对监护人监管失职的追责权当前一些监护人存在着把被监护人送到学校,自己就放松甚至放弃了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的现象,从而将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推给了学校,这种做法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是非常不利的,也是校园欺凌滋生的重要原因。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被监护人实施校园欺凌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监护人也有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对于督促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权非常有必要。当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以司法解释或者文件的形式对此做了规定,但还是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细化。
2、完善三级工作体系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建立针对校园欺凌的三级工作体系。
(1)预防体系
在预防体系中,首先要针对学生开展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沟通协助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学会与人相处,掌握处理自己与他人矛盾的有效方法。其次,要让学生了解校园欺凌及其危害,了解当自己或者周围的同学遭受校园欺凌时应当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救济。再次,学校要建立预防校园欺凌的工作机构,明确教职工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职责,加强对教职工的相关教育,让教职工具备对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和处理常见校园欺凌实践的基本能力。最后,学校还要加强摄像头和照明设施等一些学校安防方面的硬件建设,建立相关网站、微信等宣传平台。
(2)应对体系
应对体系是校园欺凌发生后,学校、家庭、社会如何采取反应的工作体系。
其一,地方教育行改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的报告与举报渠道,让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能够及时获得学校和社会的帮助。教师、家长要加强对学生异常行为的关注并及时报告。
其二,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应急预案。当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之后,按照不同的事件类型和严重等级,学校的相关领导、班主任和教职工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及时制止校园欺凌,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救治受伤害的学生,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批评教育。
其三,学校应当建立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校园欺凌的强制报告制度。尤其是在发生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之后,学校必须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公安部门在必要时予以介入。学校绝不能因为担心自身的声誉受损而将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简单地作为“校内问题”予以解决,尤其是涉嫌刑事犯罪时,绝对不能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
(3)善后体系
学校首先要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室的作用,对遭受欺凌的学生予以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其“以暴制暴”的报复行为发生。其次,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和受欺凌的学生在必要时应予以隔离,防止二次冲突的发生。最后,学校可以指派专门的教师对欺凌事件的实施者进行跟踪指导,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行为习惯,充分认识到欺凌的危害性,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另外,学校可以邀请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公益服务热情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心理疏导、定人帮扶等工作。
3、矫正问题学生
当前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巨大争议之一就是问题学生的矫正问题。例如: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打击力度。在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当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宽容而不纵容。过低地设置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表面上看似使违法者受到惩戒,但是对于他们今后的成长则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相对于成年人的刑罚,未成年人的惩罚更应该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并非不追究其责任。但问题在于让其以什么样的形式承担责任,规定还过于含糊,以致执行效果非常差。尤其是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近些年走人低谷,很多工读学校纷纷关门或者转为其他类型学校。
因此,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即以合理的教育替代刑事处罚,绝不能一放了之。参考当前国际立法,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整合学校内外的一切资源对违法犯罪的学生进行管教,充分发挥警察、街道等单位对这部分学生的管教作用。保安处分作为一种预防性和保护性的处分措施,已被广泛运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且收到了明显效果。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引人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制度,对这部分问题学生进行适当的管教,使他们重新走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当中,消除社会的不安定隐患。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教科院”,来源《中小学管理》2016年第8期,作者马雷军,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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