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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16万家教强奸未成年学生,二审获刑12年半

作者:李铁柱 发布时间:

年薪16万家教强奸未成年学生,二审获刑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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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教老师邹明武,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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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ORNELLA BINNI on Unsplash

年薪16万的家教老师邹明武,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去年12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判决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邹明武当庭表示上诉。记者获悉,日前,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0岁的邹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明武为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高二学生)的任课及家教老师,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邹明武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

日前,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一审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明邹明武的犯罪事实,且原审法院在对邹明武量刑时已考虑邹明武在2016年4月实施强奸行为时,因其自身原因未得逞等情节,在量刑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转自北青网,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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